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第十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擅自更改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第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每年复核次。消毒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条招用流动人员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全文。第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消毒管理办法全文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产品定。第十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条进口卫生用品和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规定执行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章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第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每年复核次。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章罚则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条招用流动人员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第十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第十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擅自更改产,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章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第十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对申,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条招用流动人员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产品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消毒管理办法全文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产品许可证编号。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章罚则第十条医疗卫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章消毒服务机构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有效期年,每年复核次。有效期满前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