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生办法第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上缴同级财政。对违反本办法第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证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医药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第章采购制作管理第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2、“.....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上缴同级财政。对违反本办法第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证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医以批发额的罚款......”。
3、“.....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第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关联法规第十条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律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条生准为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
4、“.....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销售本厂产品。第章市场销售管理第十条建立以市县市级医药管理部门为主的医药责任市场,恢复医药级级购销批发渠道,确定各自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以及相应的医营总额的罚款。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医药是指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生物化学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第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第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第章采购制作管理第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5、“.....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司统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条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中国药典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条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第章采购制作管理第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
6、“.....严禁自行定价。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第条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商品储备。第十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及从事零售医药商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对医疗单位自制供临床使用或开发的新产品以及原有品种需要调价的由临床使用单位按程序报卫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7、“.....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中国药典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对违反本办法第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关联法规第十条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律由各级医药药材长春市医药统经营管理办法全文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第章采购制作管理第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第章附则第十条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
9、“.....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第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的罚款。违反本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第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营总额的罚款。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医药是指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生物化学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第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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