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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34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尘肺待遇处理。第章奖励和处罚第十条对下列在尘肺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在尘肺防治科研和实际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者在尘肺患者管理治疗疗养工作中,成绩突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检查验收认为可表彰者在尘肺病诊断治病工作中,工作贯认真,严格执行规章制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引起的以肺部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第十条目的卫生审查,可按下列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2、“.....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卫生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第十条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级尘肺诊断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肺代偿机能状态提出鉴定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条尘肺诊断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小组进行诊断,尘肺病病理诊断暂由省职业病诊断指导小组诊断,其他医疗单位诊断的尘肺病诊断证明无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第十条加强预防性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第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第十条凡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测定没有条件自行测定的单位,应向同级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第十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指导。市地州以上的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有技术困难,可请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帮助或指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4、“.....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构,应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县以上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对在职和离职的从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尘肺粉尘作业的十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条受罚单位应按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5、“.....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在尘肺防治科研和实际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者在尘肺患者管理治疗疗养工作中,成绩突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检查验收认为可表彰者在尘肺病诊断治病工作中,工作贯认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成绩突出者。第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者,卫生行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设计任务书及工程图纸,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律不准投产......”

6、“.....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县以上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第十条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级尘肺诊断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肺代偿机能状态提出鉴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7、“.....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省内过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省内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第十条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级尘肺诊断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肺代偿机能状态提出鉴定同意......”

8、“.....经过监督机构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强令尘肺病患者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的对尘肺患者不进行合理的治疗疗养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诊断结果的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用防尘设备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经过监督机构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强令尘肺病患者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的对尘肺患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百元至千元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挪用防尘设备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构......”

9、“.....各级测尘人员应经过市地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粉尘测定工作。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县以上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对在职和离职的从见,记入尘肺诊断证书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负责执行。第十条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诊断者,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病理检查诊断费用。经病理检查诊断为尘肺病者,由省职业病诊断指导小组发出诊断结果,按尘肺病待遇处理。第章奖励和处罚第十条对下列在尘肺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第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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