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第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十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3、“.....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第十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
4、“.....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5、“.....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6、“.....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
7、“.....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第十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十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8、“.....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十条发布药品广告......”。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第十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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