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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3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形之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第十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十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十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第章罚则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方承担责任。第十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般不得超过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十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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