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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在接到医疗单位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和行医,由乡村医生个体行医者支付。参加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治疗无效者或产妇死亡留下活婴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出院通知之日起天内,应到医院办理出院或接收手续。对无理纠缠拒不出院的,医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医疗单位不负责解决病员或其家属因医疗事故,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住房等方面的问题。第十条病员因医疗事故或事件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织器官,以及发生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诊治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使用规定开错处方用错药或滥用麻醉剧毒限剧药品......”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有关规定或制剂含量制剂不纯消毒不严,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现医生处方有重大未提出校正,仍然照方配发,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供应不符合要求的器械药品敷料输血输液用的器材,而造成严重感染导致不良后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延误和失去有效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或抢救有效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或应用新技术新疗法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请示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手术治疗中开错病人,开错部位,摘错器官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讨论研究,准备工作不完善,术中粗暴,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自治区地区市县自治区直属医疗单位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技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自治区鉴定委员会十至十人,吸收法医参加地市鉴定委员会至到出院通知之日起天内,应到医院办理出院或接收手续。对无理纠缠拒不出院的,医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医疗单位不负责解决病员或其家属因医疗事故,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住房等方面的问题。第十条病员因医疗事故或事件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天,无防腐设施的医疗单位不得超过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其家属领回......”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医疗单位病员家属或法人代表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十小时,影响了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或拖延方负责。病员家属自己联系尸检所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依据。第十条病员病员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在接到医疗单位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凡借口因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利用其它方式扰乱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态度很坏坚持的,也应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事故的等级情节及本人的态度,除责令其付给病员或其家属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自治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联合印发的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属乡村医生个体行医,由乡村医生个体行医者支付。参加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治疗无效者或产妇死亡留下活婴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接医疗单位病员家属或法人代表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十小时,影响了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或拖延方负责。病员家属自己联系尸检所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依据。第十条病员病员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在接到医疗单位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和费先由申请方预付。若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维持原结论或低于原结论的,由申诉方支付高于原结论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上各种资料实物保管封存至整个处理工作终结。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均要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小组......”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应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月内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或其家属以及当事医务人员,同时分别抄报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国家与集体的在职医务人员开展业余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工作单位调查处理。第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所致的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应在死亡十小时以内进行。尸检报告作为鉴定依据。尸检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其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贯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条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的,定为责任事故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拒绝或延误救治,或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自治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联合印发的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属乡村医生个体行医,由乡村医生个体行医者支付。参加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治疗无效者或产妇死亡留下活婴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接病员及其家属当事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第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自治区地区市县自治区直属医疗单位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技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自治区鉴定委员会十至十人,吸收法医参加地市鉴定委员会至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凡借口因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利用其它方式扰乱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自治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联合印发的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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