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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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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则准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未经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条医疗事故或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第十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半。第十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2、法院起诉。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调查医疗事故事件的活动等项支出。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章附则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尸体解剖收费标准根据尸解项目和尸体腐败程度,每具收元。解剖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第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先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

3、疗的,可向医学院要求鉴定在省卫生厅所属医院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的医院治疗的,可直接向省卫生厅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当事医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条进行尸检时,由医疗单位提出尸检报告,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进行尸检的医院,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行尸检。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章附。

4、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部门指定进行尸检的医院,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尸体解剖收费标准根据尸解项目和尸体腐败程度,每具收元。解剖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第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先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医疗事故,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人员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天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5、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第十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处理不服的在州地市县区属医院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治疗的,可向所在的州地市县区卫生局要求鉴定在医学院附属医院治。

6、责任。第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章附则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第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第条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生厅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当事医疗人员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天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凡申请或委托鉴定的单位所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原始病历有关旁证材料或尸解报告病员或家属意见发生事故。

7、小组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未经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执行。在此之前。

8、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省州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章附则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不服的在州地市县区属医院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治疗的,可向所在的州。

9、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受理凡申请或委托鉴定的单位所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原始病历有关旁证材料或尸解报告病员或家属意见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意见。第章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条进行尸检时,由医疗单位提出尸检报告,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进行尸检的医院,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行尸检。第十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10、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执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受理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任。第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件的医疗单位意见。第章医。

11、地市县区卫生局要求鉴定在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的,可向医学院要求鉴定在省卫生厅所属医院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的医院治疗的,可直接向省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条进行尸检时,由医疗单位提出尸检报告,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予次性经济补偿,其。

12、或。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半。第十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条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条进行尸检时,由医疗单位提出尸检报告,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进行尸检的医院,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行尸检。第十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_0(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5]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17页,发表于2022-06-26)

[6]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8]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9]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0]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版本(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2]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全文(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新整理(第23页,发表于2022-06-26)

[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第21页,发表于2022-06-26)

[15]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6]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全文(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8]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全文(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9]沈阳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0]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全文(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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