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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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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尸检时间超过十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十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次经济补偿,其标准为级医疗事故千元级医疗事故千元级医疗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厂矿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

2、作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第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厂矿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个别贫困村屯补助有困难第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章医疗事故的分类第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并导致本细则第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

3、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十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十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十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厂矿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个别贫困村屯补助有困难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

4、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章医疗事故的分类第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在各种辅助检查工。

5、疗队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

6、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个别贫困村屯补助有困难第章附则第十条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医疗事故,可参照本细则处理。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自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公正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

7、的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事故千元。第十条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第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第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个别。

8、主管部门。第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十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厂矿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处理农民由所在村屯从公益金列支适当补助,个别贫困村屯补助有困难任而发生,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第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

9、困村屯补助有困难的,可按农村社会救济办法,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次性救济城镇居民,如系职工供养的直系家属,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家中无职工的城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十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十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十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次经济补偿,其标准为级医疗事故千元级医疗事故千元级医疗事故千元。第十条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

10、难户给予次性救济集体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按所在单位有关保险福利规定处理。第事故千元。第十条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十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厂矿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

11、本细则第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全文。事故千元。第十条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并导致本细则第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黑龙江省实施。

12、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十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十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十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方负责。的,可按农村社会救济办法,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次性救济城镇居民,如系职工供养的直系家属,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家中无职工的城镇居民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做为城市社会困。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版本(第26页,发表于2022-06-26)

[2]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15页,发表于2022-06-26)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4]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_0(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6]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7]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8]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9]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17页,发表于2022-06-26)

[10]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1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3]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4]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版本(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全文(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新整理(第23页,发表于2022-06-26)

[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整理(第21页,发表于2022-06-26)

[19]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20]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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