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第十条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3、“.....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4、“.....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十条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第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第条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6、“.....保持其真实完整。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7、“.....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条例全文。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第十条暂缓校验应当确定至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发。第章执业规范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9、“.....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项至第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市区县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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