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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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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第十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第十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第款的有关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条医疗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第十条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年以上同专业临床工作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年者视为歇业。第十条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怔,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发布不真实不健康的医疗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自治州自治县的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条盲人按摩医学美容气功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输血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之前我省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律废止。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第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条医疗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技术工作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不得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第十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第十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称,以及含有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年者视为歇业。第十条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中医含草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应设立以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民族医评审委员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医疗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第款的有关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经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章设置审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技术工作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年者视为歇业。第十条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职业病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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