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十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第十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最新反倾销条例全文。第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第章附则第十条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2、“.....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十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第十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最新反倾销条例全文。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十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3、“.....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第十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最新反倾销条例全文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的除外。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十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4、“.....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十条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价格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第十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5、“.....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最新反倾销条例全文。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十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第十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外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第十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
6、“.....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第十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立案调查的决定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第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
7、“.....第章附则第十条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十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第章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十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
8、“.....决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第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来自每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9、“.....第十条外经贸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十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第十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立案调查的决定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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