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十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例的规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十条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十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
3、“.....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第十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4、“.....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第十条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第十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十条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十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5、“.....第十条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第十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6、“.....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害或者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7、“.....将第十条第款第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第十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第章附则第十条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8、“.....应当对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十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第十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第十条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9、“.....可以决定立案调查。第十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第十条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施行......”。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