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十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十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修正。第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个单独产业。第十条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3、“.....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十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第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第十条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第节价格承诺第十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5、“.....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第章倾销与损害第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6、“.....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第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第章附则第十条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来自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第章反倾销措施第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十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十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7、“.....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十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销幅度低于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第节反倾销税第十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十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8、“.....但属于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十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第十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9、“.....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第十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第章附则第十条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章作出的是否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十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第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第章反倾销措施第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十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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