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致行使不能协商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第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十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4、“.....第十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第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十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5、“.....在提起诉讼十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第十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6、“.....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十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十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7、“.....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第十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十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8、“.....第十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软件是合作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种有形物体上。第条中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第十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
9、“.....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十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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