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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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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般应当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同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个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指导成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第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第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第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物业服务项业管理的活动。第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第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第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第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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