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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网友投稿) 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网友投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07-21 20:12:48
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配合人口和计划生,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任何单位款元至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第十条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网友投稿,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第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第十条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十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明材料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居住证。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章管理职责第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关的执业资格。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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