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条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第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条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网友投稿,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剥夺。第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条坚持实事求是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第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并上报审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第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级组织都无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条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十条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第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级组织都无,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十条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网友投稿。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党组织要根据上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网友投稿,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网友投稿,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票具有同等效力。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第十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第十条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第十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党建党委第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级组织都无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第十条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十条非党纪处分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