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下合同法草案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个方面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赠与人因考虑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如不损害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法律规定负担的扶养义务,即无能力履行约定者,得拒绝履行以赠与方式给予的约定。还规定,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后不能维持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对其亲属配偶或前配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可见德国既允许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赋予赠与人在履行赠与义务后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的权利。而我国地区则规定,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可以看出其规定并无请求返还赠与物之内容。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这规定,有的部门单位的同志认为,不宜作出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规定。理由是,时过境迁,如赠与的财产已消耗,再行返还已属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第百十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这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打印版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修改。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第百十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国外及我国地区都有所规定,但又有所差别。如日本规定,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下合同法草案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国家和我国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要点在于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其要点在于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定的义务。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是受赠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第百十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年内行使。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第百十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个方面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