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元整。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款规定的最后期付款起结算。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国内部分付款方法。乙方应在。在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通知后,应在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实施办法系泊试验前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2、“.....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第十条合同签署与生效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十后立即生效。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本合同正本式两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在的处理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律师审定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
4、“.....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律师审定。本船的移离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中的的款额,即人民币元整......”。
5、“.....第条材料和设备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条第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办理。第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通知乙方在十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通知后,应在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
6、“.....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实施办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条交船交船日期和地点本合同交船日期为年月日,优惠期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月。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码头。交接船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天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天向甲方确报。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泊试验前天......”。
7、“.....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试航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整。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万美元计,汇率暂按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
8、“.....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款规定的最后期付款起结算。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国内部分付款方法。乙方应在合同第条第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
9、“.....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条第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时开始,每提前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条第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航速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第十条质量保证缺陷的责任及范围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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