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根据第条的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外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如果许可方申请新的专利,则许可方应当通知被许可方并与其商量。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在区域内使用新的专利,则所有与注册以及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各方理解,许可方仍然是该新专利的所有权人。如果被许可方选择不使用专利,则许可方可决定在区域内被许可方的义务被许可方由于其有定的关系和能力应用许可方体系和专利,故受到许可方的许可。因此,被许可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利用许可方所授予的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为此,被许可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促销和营销并雇佣合格的人员完成这些任务。被许可方每年应当向许可方报告其在区域内的销售和业务情况以及其提交的投标清单。被许可方应当就每个许可方体系和产品以及其关于下年每个许可方体系的预测提供份在竞争和市场情况方面的年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各方理解,许可方仍然是该新专利的所有权人。如果被许可方选择不使用专利,则许可方可决定在区域内注册专利。在该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承担该注册费并自由将其许可给区域内被许可方之外的其它实体。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技术许可合同三律师审定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仲裁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应在进行。仲裁庭由根据指定的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许可方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付款后应当向许可方支付尚欠的特许权使用费。最晚于下年的月日,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送达其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前年度的年度净营业额。如果验证的年度净营业额需要进行任何调整,该种调整应当包括在下期付款中。技术许可合同三律师审定。许可方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并与本协议所述专利相矛盾的专利注册。各方承认,许可方体系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斜拉索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第十条通讯各方之间的所有对个区域内的客户销售或利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它们的附加产品或提供服务如果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同意这样做。如果需要,许可方将修改规格和图纸以便符合中国的标准。第条特许权使用费对本许可被许可方须根据合营协议每年就被许可业务所实现的总计年度净营业额计算,年度净营业额在万欧元以下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年度净营业额在万欧元以上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计算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被许可方自本许可授予时用。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应在进行。仲裁庭由根据指定的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第十条语言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致。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式份。许可方盖章被许可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所有其业务的所有收入。年度净营业额应构成被许可方的收入且包括所有有关由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技术的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被许可方根据公历季度支付付款。在每个日历季度后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根据上日历季度的净营业额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在支付最後个日历季度的费用时,许可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向被许可方提供份本日历年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该根据预计并包括月份的营业额来计算被许可方的年度净营业额。被第条保护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作为许可技术的唯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生产。在本协议适用的全部期间,本协议可延伸至可能由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十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封通知后十日内终止。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分之十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封通知后十日内终止。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如果被许可方业务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该种批准的申请应由被许可方办理并由许可方协助,但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对于已经注册的专利,所有在区域内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根据第条的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外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如果许可方申请新的专利,则许可方应当通知被许可方并与其商量。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在区域内使用新的专利,则所有与注册以及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所有其业务的所有收入。年度净营业额应构成被许可方的收入且包括所有有关由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技术的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被许可方根据公历季度支付付款。在每个日历季度后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根据上日历季度的净营业额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在支付最後个日历季度的费用时,许可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向被许可方提供份本日历年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该根据预计并包括月份的营业额来计算被许可方的年度净营业额。被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仲裁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应在进行。仲裁庭由根据指定的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向许可方送达其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前年度的年度净营业额。如果验证的年度净营业额需要进行任何调整,该种调整应当包括在下期付款中。技术许可合同三律师审定。第条保护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作为许可技术的唯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技术许可合同三律师审定,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可方首先应当通知许可方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账目价值。在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许可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仲裁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应在进行。仲裁庭由根据指定的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于本协议附件的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专利是指许可方在区域内于合同签署日取得的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所有专利。产品是指由合营公司利用许可方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的许可技术所制造的产品和材料。第条许可的范围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项独家不可转让的在区域内使用许可技术的许可。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包括被许可方在区域内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许可技术的权利。制造仅限样做。如果需要,许可方将修改规格和图纸以便符合中国的标准。第条特许权使用费对本许可被许可方须根据合营协议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