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即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项第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项第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第十条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次,由受托人于利润分配实施后十日内,向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的整体性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用各方律师审定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即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用各方律师审定。第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委托人已按照第条的规定,足额交付立每满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来函索取时寄送。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项第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项第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用各方律师审定。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致同意,任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本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即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第十条信托收益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第十条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报告公布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次,由受托人于利润分配实施后十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第十条信息披露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臵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在本信托计划成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即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人享有的般权利如下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