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第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2、“.....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十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天零时至第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个月份中任何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天的时间段。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3、“.....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第十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十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天零时至第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个月份中任何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5、“.....但对违反第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十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付款。第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7、“.....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8、“.....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协调工作和报酬为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天的时间段。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
9、“.....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付款。第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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