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通讯除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第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元,并应是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
2、“.....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天,除去最后天。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月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
3、“.....第条提款前提条件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借款人和担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律师审定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第十条变更解除与转让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律师审定。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
4、“.....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借款人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分之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
5、“.....代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期的财务报告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第条还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
6、“.....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第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专门账户。第条提款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年月日,提款人民币元。任贷款人拒绝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7、“.....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第十条通讯除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分之以上的贷款人决定......”。
8、“.....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定义与解释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个月的日。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第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臵账面总值超过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元以上担专门账户。第条提款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年月日,提款人民币元。任贷款人拒绝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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