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不得对电气特性提出额外的样品确认标准,若因甲方之布局图与不符,而致试罩需要同意乙方将布局图资料交由乙方委托之代工厂,但乙方应责成代工厂严守保密责任。第条样品试制进度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方要求变更制作梯次于付款后始能领取该标的物。第条专利权或著作权甲方保证所委托之设计案布图资料绝无任何违反专利权或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或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之情事,若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印花税各自负担......”。
2、“.....第条样品之确认样品之确认以第条之第及款之规定为依据,甲方不得对电气特性提出额外的样品确认标准,若因甲方之布局图与不符,请求。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第十条本合约附件为合约之部,与本合约有同效力。第十条本合约之修订变更或增删,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之。第十条本合约本合约第条第及款规定行之。除本项规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得为任何其它赔偿之请求。第条样品试制进度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方要求变更制由制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应于肆拾伍日之测试期限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
3、“.....则视为样品已为甲方所确认。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第十条本合约附件为合约之部,与本合约有同效力。第十条本合约之修订变更或增删,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之。第十条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印花税各自止之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依第条第款规定终止合约如甲方有受破产宣告清算重整等事由,或其负责人犯法定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乙方得不经预告终止之甲方所交付之布局图有所生争议......”。
4、“.....第十条本合约若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定之。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立约人以下而致试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收到芯片制作缴款通知函个月内应以即期支票支付费用予乙方,乙方于收到费用后始制寄寄予甲方。甲方需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印花税各自负担......”。
5、“.....其系可归责予乙方时,乙方应要求代工厂重新制作样品。新样品之测试与确认,仍依本合约第条第及款规定行之。除本项规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得为任何其它赔偿之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之情事时,乙方得不经预告终止之。第十条合意管辖因本合约所生争议,双方合意以法院为第审管辖法院。第十条本合约若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定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印花税各自负担......”。
6、“.....应将本产品之布图交由乙方进行集成电路制作之委托事宜。本合约于合约期限届至前可因下列事由终委托制作申请单及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证明失败之样品是缘由制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应于肆拾伍日之测试期限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未于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集成电路试制事宜,特立本合约,并同意条件如下第条标的物委托芯片名称,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寻适合之代工厂,就标的物进行集成电路试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
7、“.....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由,或其负责人犯法定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乙方得不经预告终止之甲方所交付之布局图有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之情事时,乙方得不经预告终止之。第十条合意管辖因本合约请求。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第十条本合约附件为合约之部,与本合约有同效力。第十条本合约之修订变更或增删,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之。第十条本合约自负担。甲方应于收到标的物试制样品后肆拾伍日之内完成样品之测试。若该样品与甲方于委托制作申请单及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证明失败之样品是缘此肆拾伍日之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样品已为甲方所确认......”。
8、“.....将该异议交由第公正单位评定。若甲方所提出之异议经评定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印花税各自负担。本合约于合约期限届至前可因下列事由终止之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依第条第款规定终止合约如甲方有受破产宣告清算重整等事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甲方应于收到标的物试制样品后肆拾伍日之内完成样品之测试。若该样品与甲方于请求。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律师审定。第十条本合约附件为合约之部,与本合约有同效力。第十条本合约之修订变更或增删......”。
9、“.....第十条本合约,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限。第有涉及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概由甲方负责,如造成乙方损害,并应赔偿之。第条所有权与使用权与本设计案有关之光罩及制程资料之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归属乙方。甲方为制作光而致试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收到芯片制作缴款通知函个月内应以即期支票支付费用予乙方,乙方于收到费用后始制寄寄予甲方。甲方需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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