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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合同篇二(律师审定) 授权委托书合同篇二(律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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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同律师审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章总则第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方可转让。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之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接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合营各方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再投资不满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第十条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条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条合营公司的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第条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目录总则合营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提供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材料购买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场地使用费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第章总则,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第章合营各方第条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第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切重大事宜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第十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律师审定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他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律师审定。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表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中外双方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同律师审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章总则第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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