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
2、“.....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3、“.....第十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十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其他第十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致,签订本合同......”。
6、“.....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十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十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日是指任何天零时至第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个月份中任何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天的时间段......”。
7、“.....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委托人责任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8、“.....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十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律师审定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十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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