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便到规定的时间或延展的时间时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应被授权为采取这些步骤而增加款项。第十条工程延期损失的计算如果承包方没有在本合同第条第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应当为这种违约向发包方支付按每天的比例计算的损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条第款所规定的时间和证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间消失的种违约金。发包方可以在对任何取得赔偿的方法没有偏见的情况下,从在其手中的对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种损失的金额。这种损失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工程完工的证明当整个工程已经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满意地通过了任何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
2、“.....尽管任何对其预先的检验或为此的临时工程,在发包方看来,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与工程不相符的切工作。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言,发包方应当有权雇用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第十条工程的中断执行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和方式中断工程的进展,并且应当在中断期间正确地保护和保管工程,就发包方看来是必要的。承包方在执行本条项下的发包方的指同,并将承包方从那里驱赶走而并不违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给发包方的权利和权力......”。
3、“.....发包方或这种其他的承包方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为这种完工而使用为执行工程专门留用的这种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并且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过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应当承包方支付给他的到期的或将到期的任何款项。发包方在采取上述这种收回和驱逐行为之后,应当单方或咨询他方或进行了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之后单方面做出决定,并且应当证明承包方到这种进入和驱逐时为止从合同项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将合理增值的利益的总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如果发包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入并驱逐承包方,发包方只有在维修期终止并且在执行和维修费用延期完工损失以及由发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确定之后,才算应当被作为工程的准确计算。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即使有般的或当地的习惯,工程也应当被计算......”。
4、“.....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发包方支配的款项。第十条付款和保留金承包方应当在每个月底尽早向发包方呈递其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单。该单应当是发包方认可的格式并是应当附有测量和计算的记录的复本以证实要求的总额。发包方核实该付款单无误,经扣除定数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净额款项。最终付款应依照完工证明的建议给付。发包方应当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过个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选择发包方接受的本地银行提供项银行担保,并且以发包方所要求的形式来替代已经累积至少个月的保留金。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时发包方将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银行担保。承包方应当按上述的时间表和进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如果承包方未国际民用工程合同律师审定件下......”。
5、“.....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如果承包方未能应发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发包方有权雇用并付款给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如果在发包方看来这种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有责任以自己的费用完成的,那么,所有因其发生的或附带产生的费用应当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债权。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终止,承包方对材料或工艺的缺陷的责任仅在该工程全部完成并被发包方接收后年内适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第十条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发包方可以变更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和数量,并且为此目的或为任何以他的观点看来是满意的原因,他有权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应当做下列任何事项增加或减少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删除项工程改变项工程的特征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线定位和进行工程,或者被中断进行的那部分,并且......”。
6、“.....承包方通过进步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缚,决定或处理这种因为本合同第十条项下的部分的不作为仅影响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为发包方对合同的放弃影响整个工程的中断。第十条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始工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两个月,承包方应当迅速地并且没有拖延地开始工程,除非由发包方特别认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承包方时被给予占有权的施工现场和其依命令能够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执行工程所命令的部分范围之外,发包方将根据可能的要求给予承包方这些施工现场的占有权,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计划开始和进行工程的执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发包方给予占有权的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拖延或费用发生,发包方应当为工程的完成许可个延长的时间,并且以其观点证明这种公平的足以补偿发生的费用的数目......”。
7、“.....发包方应当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这种指令之后和其中具体说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现的影响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体说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补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十天内,承包方有权得到这种完工证明。类似地,根据本条第款所规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发包方应当签发个完工证明关于合同中规定了个独立的完成时间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发包方满意的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质性部分。在应当实质性地完工或应当满意地通过厂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检验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膜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
8、“.....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发出到期通知,同时,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第十条不适当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及更换发包方在工程进展期间有权时时以书面形式命令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中从施工现场更换任何在发包方看来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合适的替代物和合适的材料并且更换并正确的再执行,尽管任何对其预先的检验或为此的临时工程,在发包方看来,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与工程不相符的切工作。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言,发包方应当有权雇用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第十条工程的中断执行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
9、“.....并且应当在中断期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膜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第十条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在这些条件下,维修期是指由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证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年的保证期间。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如果承包方未能应发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发包方有权雇用并付款给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如果在发包方看来这种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有责任以自己的费用完成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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