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信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方,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或被许可人,除非协议中另有明确阐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第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鉴此,本保密切议经签署即告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生效。公司签字姓名职务日期有限公司签字姓名职务日期。不在定义范围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2、“.....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起的损失或损害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的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方授予对方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并且除了仅仅基于决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关于国家股的股权转让合方对另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对本协议所作收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均同意并确认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适用的补偿外......”。
3、“.....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对披露方进行审计,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关于生产经营的相关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引起的或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有关的损失或损害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股权信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或者接收方为项目而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实施项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旦终止......”。
4、“.....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明的日期生效。公司签字姓名职务日期有限公司签字姓名职务日期。股权信息保密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路号,邮编以下简称接收方和有限公司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以外,本协议亦并不授予任何方对另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引起的或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有关的损失或损害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
5、“.....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方授予对方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并且除了仅仅基于决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关于国家股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以外,本协议亦并不授予任何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形式,均应立即交还披露方。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或者接收方为项目而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实施项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
6、“.....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接收方只可向并确认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适用的补偿外,披露方有权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邮编以下简称披露方共同订立。鉴于,双方正在就转让和受让集团公司下称的国家股股权事宜以下简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对披露方进行审计,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关于生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7、“.....该协议将取代任何双方以前和或现在达成的与该主题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和理解。任何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鉴此,本保密切议经签署即告于文首载方对另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对本协议所作信息保密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路号,邮编以下简称接收方和有限公司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邮编以下简称披露方共同订立。鉴于失或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8、“.....本协议中股权信息保密协议律师审定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何权利。双方均同意为了保护披露方及其商业行为,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己方义务是必要且合理的。双方明确表示由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性,金钱赔偿将不足以补偿接收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均同意方对另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9、“.....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对本协议所作,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义务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条款。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他责任的完全同意和或理解,该协议将取代任何双方以前和或现在达成的与该主题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和理解。任何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以外,本协议亦并不授予任何方对另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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