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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08-21 11:11:23
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第十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第十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第十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位运输。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第十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章生活垃圾管理第十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第章建筑垃圾管理第十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市县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第十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第十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友投稿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随地吐痰便溺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第十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使用的主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类标准。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第十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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