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这样的法律行为中,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基于其出资而获得财产权与人身权移转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成为有限公司而有所区别。在有限公司中,立法者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考量,针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行为采取了自由转让主义,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进行股权转让。但是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就要受到定的限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跨国公司论文。此时,股权真正发生移转,受让方变更为公司的股东,此即处分行为。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蒋大兴公司股东取得资格之研究民商法论丛,作者付成斌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标的不同于其他法律行为,其标的既不是债权债务,也不是物权,而是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公司的股权是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较大特点就在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非是公司和外部第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变更了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受让方就应该成为公司股东,对外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此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出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变更其为公司股东。对于因受让方而导致股权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跨国公司论文更了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受让方就应该成为公司股东,对外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此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出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变更其为公司股东。对于因受让方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能实现的,出让人只能要求受让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参考文献刘,则是股东需要依照规定进行变更公司内部记载,而后再完成登记机关登记公示的种行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是具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虽然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可能无效,但是股权转让结果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依然可以有效。其次,需要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清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溯及力。股权转让的实现是是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的较终实现。两种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分开对待,不能将两者混为谈同看待。股东名册主要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非是公司和外部第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变性地与合同行为的效力规定在起,误认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的结果有着必然联系,认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当然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者相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明确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变动结果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中,既要确定股权变动包括变更公司内部记载和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做了明确规定,但未能明确区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之间的关系,因而公司法应该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上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完善,明确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也要清晰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行为,第种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即权能移转。第种则是使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实际转让的结果行为,即权属变更。其中所谓权能的移转就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变动合意之后,受让方享有种请求对方转移股权的权利。而所谓权属变更变更公司内部记载变更有限公司内部记载将实现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所谓变更有限公司的内部记载,其实就是变更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这行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这是种类似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在这样的法律行为中,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基于其出资而获得财产权与人身权移转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成为有限公司对应,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则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即进行工商登记后就产生对抗第人的法律效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只有在股东名册完成变更后,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才会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只有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后,才会在实际层面上导致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只经过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但未成斌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摘要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包括变更公司内部记载和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做了明确规定,但未能明确区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之间的关系,因而公司法应该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上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完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当股东没有变更股东名册时,股权转让行为是没有生效的,股权也未发生变动。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的较终实现。两种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分开对待,不能将两者混为谈同看待。股东名册主要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目的主要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也要清晰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行为,第种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即权能移转。第种则是使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实际转让的结果行为,即权属变更。其中所谓权能的移转就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变动合意之后,受让方享有种请求对方转移股权的权利。而所谓权属变更更了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受让方就应该成为公司股东,对外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此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出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变更其为公司股东。对于因受让方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能实现的,出让人只能要求受让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参考文献刘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是具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虽然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可能无效,但是股权转让结果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依然可以有效。其次,需要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清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溯及力。股权转让的实现是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当股东没有变更股东名册时,股权转让行为是没有生效的,股权也未发生变动。也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跨国公司论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人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因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既使发生效力,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较终实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跨国公司论文。与此相对应,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则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即进行工商登记后就产生对抗第人的法律效更了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受让方就应该成为公司股东,对外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此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出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变更其为公司股东。对于因受让方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能实现的,出让人只能要求受让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参考文献刘得财产权与人身权移转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成为有限公司新股东,取得股东地位。正如前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必须进行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实践中,由于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不是公司股东,因而受让人需要将股权转让中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依法返还给出让人。与此相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当然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者相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明确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变动结果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中,既要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也要清晰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行为,善,明确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的较终实现。变更公司内部记载变更有限公司内部记载将实现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所谓变更有限公司的内部记载,其实就是变更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这行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这是种类似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在这样的法律行为中,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基于其出资而获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也要清晰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行为,第种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即权能移转。第种则是使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实际转让的结果行为,即权属变更。其中所谓权能的移转就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变动合意之后,受让方享有种请求对方转移股权的权利。而所谓权属变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制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刘为河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华中科技大学,吉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贵州师范大学,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蒋大兴公司股东取得资格之研究民商法论丛,作者付是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的较终实现。两种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分开对待,不能将两者混为谈同看待。股东名册主要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非是公司和外部第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变司新股东,取得股东地位。正如前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必须进行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实践中,由于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不是公司股东,因而受让人需要将股权转让中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依法返还给出让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实现跨国公司论文。摘要有限公司股权第种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即权能移转。第种则是使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实际转让的结果行为,即权属变更。其中所谓权能的移转就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变动合意之后,受让方享有种请求对方转移股权的权利。而所谓权属变更,则是股东需要依照规定进行变更公司内部记载,而后再完成登记机关登记公示的种行为。有限公司股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