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比较原稿。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代表公开姓名的本人与第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该合同应当是本人与第人之间的合同,而不是代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人,与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样,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所谓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指第人在与代理人缔结法律关系时不知道存在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关于合同法第条与第条定性的间接代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原稿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姓名的本人与第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该合同应当是本人与第人之间的合同,而不是代理人与第人之间的合同,显名代理与直接代理在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基本致。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式主义,理论系统完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确定下来,般来说在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笔者认为隐名代理的外延比间接代理的要大。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不同。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实,笔者认为隐名代理的外延比间接代理的要大。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不同。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分类的比较。理论基础不同。隐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种类型,起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遵从逻辑上的实质主义,代理制度是依靠系列判例法确立发展起来的,也许概念上与构成要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应当分别履行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代表公开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着重探讨除直接代理以外的其他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条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通常认为这两条构成间接代理,但笔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人的权利,但第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间接代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构成间接代理,但笔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应当分别履行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代表公开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从逻辑上的实质主义,代理制度是依靠系列判例法确立发展起来的,也许概念上与构成要件上没有大陆法系那么严密,但具有灵活性,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是形间接代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原稿比较原稿。参考文献张平华刘耀东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条与第条为中心黑龙江,北方法学,年期。高翔论英美法中本人身份不公开之代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第期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不公开之代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第期第百零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人订立合同时,第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所谓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也不利于国际交流。间接代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原稿。参考文献张平华刘耀东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条与第条为中心黑龙江,北方法学,年期。高翔论英美法中本人身份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应当分别履行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代表公开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应当分别履行。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着重探讨除直接代理以外的其他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条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通常认为这两式主义,理论系统完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确定下来,般来说在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笔者认为隐名代理的外延比间接代理的要大。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不同。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实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也不利于国际交流。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指第人在与代理人缔结法律关系时不知道存在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的比较。理论基础不同。隐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种类型,起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遵间接代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原稿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理人与第人之间的合同,显名代理与直接代理在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基本致。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式主义,理论系统完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确定下来,般来说在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笔者认为隐名代理的外延比间接代理的要大。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不同。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实间人,实质上肯定了英美法的隐名代理。合同法第条中在为披露委托人或者第人之前,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第人,披露后,委托人有介入权或者第人有选择权,借鉴了英美法的身份不公开的代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分别规定了我国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条中第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间人。而在间接代理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便存在两个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应当分别履行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代表公开件上没有大陆法系那么严密,但具有灵活性,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是形式主义,理论系统完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确定下来,般来说在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人,与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样,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归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的承担不用经过代理人这个中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也不利于国际交流。两大法系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