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色彩浓厚,使得其对当地政府的司法审查会收到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迫使法官丧失中立性和独立性,无法甚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导致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面对这种困境,各地法院都在进行着各种尝试。笔者认为,在司法独立不能马上实现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是种既制衡政府行政权的过度扩张,又能确保司法公正,恢复人民对行政审判公正的信心的有效制度设计。本文在司法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对当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利弊分析和实证调查,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改革思路,其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推行的理论及现实基础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的程序正义自然正义原则。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是项程序制度,也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笔者认为,根植于法律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对异地交叉管辖制度这程序性制度的构建和评价。自然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该理论有两项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原则可包含些新的要求。后世学者对自然正义原则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合理的论证。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英国学者所说的自然正义实际包含以下项内容,它们都构成了据此评价和断定司法审判程序自身公正性的标准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方的偏见对各,方面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另方面,也是为了方便被告应诉,方便法院调取证据与判决的执行。经过十几年审判实践的印证,这原则已成为了制约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瓶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始终处于强势位臵,因此原告在选择法院时通常只会选择被告行政权力所及以外的法院以保证裁判公正性,而不同与民事诉讼的原告。法院开展异地管辖的目的,也是防止行政干预,从这点来看,与原告选择法院具有共同的出发点。此外,由原告主动选择法院也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当然,原告择地起诉所产生的定消极后果依然存在,因此在指定异地管辖中,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决定案件的管辖,是否准许,由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异地管辖,及交于哪个法院管辖。当然,如果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公能发生的冲突也成为人们的担心。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管辖问题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如果说该原则方便当事人的话,那么也是方便被告而非原告,因此这种制度本身并没有使原本就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得到更多的诉讼便利。相反,如果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采用更多地考虑方便原告诉讼的方法,比如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选择离原告最近的异地法院管辖等,从而使原告获得更多的便利。至于异地交叉管辖可能给被告带来的诉讼上的不便利以及诉讼成本的增加,则可以通过财政预算的适当调整来解决。异地管辖制度具体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在推行异地管辖制度的同时,对异地管辖也应进行定的限制,使其不至更远地偏离司法效率的轨道,从而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有限异地交叉管辖,进而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行政行政审判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整理版的前提下提出了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改革思路,其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字关键词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构建行政审判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改革的现实必要性现行行政审判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概述地域管辖指法院之间对诉讼案件的具体受理与审判的权限划分,即起诉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实现方式之。而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和审判第审行政诉讼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构成框架中起支柱性作用,它的健全和完善在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由于地域管辖制度直接决定个行政案件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对其进行审判,决定着不同域的法院如何均衡案件审理分工,决定着不反对方的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于公平的关注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方的意见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智能工具。戈尔丁认为,坚持上述公正标准有两个理由,是公平能够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了结是确保诉讼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这些法律制度将无以复存。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笔者看来,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具备以下最低限度公正标准能够使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即符合中立原则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受到平等的对待,即符合程序对等原则。上述两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的。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具有上述标准,故该制度是正义的。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使当事人不能平等参与,就可能作出的裁判。则。保证受诉法院能够独立审判不仅要看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对法院实施影响,还要看是否存在新滋生的腐败进而产生新的行政干预。行政审判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行政诉讼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着两高两低的困境,即行政诉讼撤诉率高上诉率高和胜诉率低人民满意度低。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行政化色彩浓厚,使得其对当地政府的司法审查会收到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迫使法官丧失中立性和独立性,无法甚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导致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面对这种困境,各地法院都在进行着各种尝试。笔者认为,在司法独立不能马上实现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是种既制衡政府行政权的过度扩张,又能确保司法公正,恢复人民对行政审判公正的信心的有效制度设计。本文在司法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对当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利弊分析和实证调查,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当事人成本,以及影响效率的问题,该制度的实施确实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路程增加,使得车费增加,耗费时间也增加对异地交叉案件的审查,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时间等。但是,与诉讼的公正性比较起来,审判不公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诉讼不便以及效率所造成的损害。如何构建和完善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异地交叉管辖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异地管辖虽然切断了行政干预审判的途径,却增加了司法成本。异地管辖虽然不必然使行政审判司法真正独立,却为这种司法独立公正审判提供了可能。在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案件中,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遵循定的原则。保证受诉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公正裁判。排除行政非法干预,保证独立审判是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价值,因此受诉法院是否能够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判,应是确定异地管辖法院时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则。保证受诉法院能够独立审判不仅要看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对法院实施影响,还要看是否存在新滋生的腐败进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化的维护,防止行政相对人有状无门而处奔波,最大限度的节约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费用和便于当事人的诉讼。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有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在诉讼管辖上明确包含了层含义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经行政机关复议的案件,如果相对人认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如果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复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选择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见而产生新的行政干预。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推行的理论及现实基础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的程序正义自然正义原则。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是项程序制度,也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笔者认为,根植于法律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对异地交叉管辖制度这程序性制度的构建和评价。自然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该理论有两项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原则可包含些新的要求。后世学者对自然正义原则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合理的论证。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英国学者所说的自然正义实际包含以下项内容,它们都构成了据此评价和断定司法审判程序自身公正性的标准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行政审判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行政诉讼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着两高两低的困境,即行政诉讼撤诉率高上诉率高和胜诉率低人民满意度低。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行政化色彩浓厚,使得其对当地政府的司法审查会收到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迫使法官丧失中立性和独立性,无法甚至不能依法独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