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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原稿)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23 09:45:00
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开展资产移交时,作为企业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且不需要向资产接收方开具增值税。按此方式纳税,出资方同时作为资产移交方,既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又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外移交时,不须要向接收方开具同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唯美中不足的问题就是挤占企业职工福利费空间,对职工权益有所侵占。对于资产接收方或同时为承建方,在移交方不开的情况下,仅依据资产移交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入账,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了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对于剩余的自有资金,笔者认为,作为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时,因形成的资产需直接进行移交,也不需要计提折旧,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作为成本性支出进行核算时,直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承建方税务处理部分企业作为承建方或同时为资产接收方,认为本单位收到改造资金并承担维修改造业务,收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支出,发生支出时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改造后资产交还给出资方也不计提销项税额,没有挤占国家税收利益。但是在改造过程中或改造完成后,有税务部门提出,承建单位虽然是未来的资产接收方,但在收到资产移交方提供的维修资金后,应作为企业的项施工费收入,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待工程完工后统清算。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如果未情形,应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才能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也能保证接收方接收资产的合法性。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供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企业通常也对其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供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范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改造环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业分离移交前,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那么在施工改造环节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出资方税务处理增万元,同时还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税收风险数倍放大。三供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原稿。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笔者据此认为,接收方接收相关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业务环节融合衍生的税收问题及争鸣问题有观点认为供业出资企业家属区该类支出属于职工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资产移交时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计提销项税而又不得抵扣进项税,无疑加重了移交方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三供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原稿出应当视同职工福利支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则在资产移交环节不应计征销项税额,也不应开具,同时资产接收方也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并且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否则会加重移交企业纳税负担。笔者认为如果国有企业作为资产接收方,在收到无偿划转的资产时,能够取得免税政策,即可解决此项重复纳税问题。综上所述,笔者思路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解决方案方案特点是依法合规,增值税抵扣链条较为完整,笔者较为倾向此方案对于承建方,收到维修改造资金后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给出资方,承建方发生支出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建方最终按承揽的项目进销项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出资方及资产移交方,在支付维修改造资金后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后,可以作为专项费用税前列支成本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列支在职工福利费用范畴。在开展资产营中作为项专项成本进行核算,属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应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又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企业所得税出资方进行职工家属区供业改造维修,其中的资金来源属于不征税财政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其形成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对于剩余的自有资金,笔者认为,作为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时,因形成的资产需直接进行移交,也不需要计提折旧,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作为成本性支出进行核算时,直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承建方税务处理部分企业作为承建方或同时为资产接收方,认为本单位收到改造资金并承担维修改造业务,收到的资金增值税,唯美中不足的问题就是挤占企业职工福利费空间,对职工权益有所侵占。对于资产接收方或同时为承建方,在移交方不开的情况下,仅依据资产移交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入账,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了解到,方案其实是众多企业开展此项工作时所期望的个貌似符合常理的做法,合理但不合规,缺乏政策依据和支撑,众多业务环节增值税缺失,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方案,则会存在定的税收风险和隐患。有关建议针对有关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期待能对解决以上问题有所裨益。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是对于出资方发生的供业基础设施改造支出是否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时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该类支出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税务部门最终认定出资方维修改造支年第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第条第款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国家推行国有企业供业分离移交,将相关资产交由专业化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再次配置,也属于资产重组,应比照上述规定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供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企业通常也对其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家属区相关资产进行施工改造,笔者认为属于发生的经营性行为,比照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条相关规定,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选择般计税方式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当发生对外分包施工购买设备材料设计监理等服务支出时,可按取得的专用所载税额抵扣进项税。如为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按营改增新政策财税号有关规定,可申请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以合同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待项目全部完工后,进行增值税统清算。企业所得税承建方可选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只要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无特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些单位在收到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供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范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改造环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业分离移交前,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那么在施工改造环节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出资方税务处理增值税出资方即移交方进行家属区供业改造,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时,可先行认证抵扣。有观点认为职工家属区施工改造是为职工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不论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还是企业自筹资金,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款和营改增有关文件财税第号第项第条第款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但是,笔者认为该类改造支出是为了达到资产移交标准而进行的维修改造,用途明确,且企业在生产经对于出资方及资产移交方,在支付维修改造资金后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后,由于是职工家属区,归属于福利性支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有关维修改造支出应列支在职工福利费中,如果超过的比例,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开展资产移交时,作为企业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且不需要向资产接收方开具增值税。按此方式纳税,出资方同时作为资产移交方,既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又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外移交时,不须要向接收方开具同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唯美中不足的问题就是挤占企业职工福利费空间,对职工权益有所侵占。对于资产接收方或同时为承建方,在移交方不开的情况下,仅依据资产移交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入账,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笔者了会计师王晓洁年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笔者认为如果国有企业作为资产接收方,在收到无偿划转的资产时,能够取得免税政策,即可解决此项重复纳税问题。综上所述,笔者思路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解决方案方案特点是依法合规,增值税抵扣链条较为完整,笔者较为倾向此方案对于承建方,收到维修改造资金后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给出资方,承建方发生支出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建方最终按承揽的项目进销项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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