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大思路是正确的,但在细节上仍有可完善之处。具体来说是在人员构成比例上教授过多,法官太少,律师和公证人没有。大体上可以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成果是部教授们的作品。借鉴中国民法典制定实践知识短缺是个很大的问题,而民法是实践性本土性最强的法律。在此,法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2、“.....革命派的立法者对司法权力的不信任促使他们彻底否决判例的价值,拒绝赋予法院任何创设法的权力,设立了撤销法院。其目的在于加强监督,防止司法权侵越立法权。法典的制定过程个人的影响拿破仑的影响从历史上看,个人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总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国民法典虽非拿破仑起草,但如果没有他的主持,很难想象会有这样部民法典问世......”。
3、“.....他把民法典看作是实现他的根本政治目的之,即巩固大革命成果的种手段。波拿巴在国家参事院的讨论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参政员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的次会议中,他参加并主持了次。会议开始前他总要特龙歇给他解释下问题,因为他没有受过任何法学教育。这使他得以进行恰如其分的干预。委员会的草案只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就准备就绪了。草案完成后......”。
4、“.....然后提交参政院和立法议会审议。在最后立法议会审议时,草案遭到占其多数的老革命派的强烈反对,波拿巴撤回了草案的全部,为达其目的,对该委员会进行了清洗,改变了立法程序。终于在共和国十二年风月日年月日的颁布法律中,所有内容被合并到了部条的法典之中,同时其相关领域的旧法全部废止。毫无疑问,是他积极的意愿促成了草案的拟定。拿破仑......”。
5、“.....对自己历史功绩如此自评我真正的荣耀,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本质区别,即物权人所享有的是对抗切不特定人的权利,而债权只是特定人之间的种法律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
6、“.....都不过是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表现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而物只能在它与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时,才能表现为权利客体。所以认为物权立法采纳了物权的概念就将使物权关系变为人对物的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
7、“.....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人权是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
8、“.....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民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宗旨,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因此,可以说,没有民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在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民法被否定或不被重视时,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即私权就得不到保障......”。
9、“.....对于个社会主义大国而言,没有民法典不能不是个大问题,鉴于对法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社会法制状况分析,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中国制定民法典是十分必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民法典的起草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民法典颁布于年月日。雾月政变之后,作为第执政的波拿巴立即任命了个由四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负责准备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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