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是由于意外原因才发生这种结果的,即便是故意实施暴行,也不宜定为伤害罪。同意伤害同意伤害,又称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是指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情形。各国刑法应当指出,在没有单独设立重伤罪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国,伤害的程度对定罪不会产生影响,即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都构成伤害罪在单独设有重伤罪的国家如瑞士等国,是轻伤还是重伤,则对定罪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就是要根据伤害的程度分别定为轻伤罪或重伤罪。另外,由于多数国家将伤害致人死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在多数国家,伤害的程度不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只是概括规定个伤害罪没有另规定重伤罪伤害致死罪,则伤害致人死亡也包含在伤害的程度之中,并且是达到最严重程度的伤害。另有必要提的是,有的国家如意大利的刑法还将重伤分为般重伤与极为严重的重伤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2、“.....也就是说,如果造成第三者的伤害甚至死亡,能否构成伤害罪或伤害致死罪,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的问题。例如,被告人对醉酒的甲施加暴行,甲摇摇晃晃,倒在同样喝醉了酒的乙的脚边,由于其倒下的冲击而将乙撞倒,致乙死亡。日本有的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的暴行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该暴行不是直接对乙实施的,因而不成立伤害致死罪。不过,也有地方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持相反态度,即认为构成伤害致死罪日本学者大多认为,将死亡的被害人限定于暴行伤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是没有根据的,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行为人对于致死结果具有过失,就可以构成伤害致死罪。然而,在笔者看来,伤害与致死的对象必须同。因为无论是在哪个国家的刑法中,只要是对伤害致死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
3、“.....之所以如此,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同对象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而造成了未预想到的更重的结果,这既不同于普通伤害罪,也有别于过失致死罪,更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如果是对甲实施伤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乙死亡,这固然是伤害行为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有二个侵害对象。对乙而言行为人并非有伤害的故意,只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而对甲仅仅只是有暴行或伤害行,因而这种对象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即行为人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不能按过失致伤罪或过失致死罪定罪处罚。如前所述,伤害的后果如果没有发生,在设有暴行罪或殴打罪的国家,般是按暴行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伤害罪的未遂犯来处罚。但是,在我国等没有设暴行罪的国家,是否按伤害罪未遂来定罪处罚,以及是按普通伤害还是重伤害的未遂来处罚,就成为需要进步研究的问题......”。
4、“.....如果仅有轻伤的故意,而实际上又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即不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但是,如果明显有重伤的故意,并且已实施了重伤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则应该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罚。只不过有的认为,应选择故意轻伤的法定刑第条第款并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⑩另有的认为,应选择故意重伤的法定刑第条第款并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笔者赞成对仅有轻伤的故意而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的主张。因为故意造成轻伤后果的伤害罪本身是种轻罪,如果未造成伤害后果,那就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没有必要动用刑罚予以处罚。再说,这种行为实际上只是种暴行,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也就是不处罚单纯的暴行或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显有重伤他人的故意,而又实施了重伤的行为......”。
5、“.....有必要当犯罪来处罚。只是不宜选择故意重伤的法定刑第条第款来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只是概括规定了个故意伤害罪,没有单独规定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只是法定刑升格的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在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之外,还规定有致人重伤与致人死亡两种处罚轻重不同的加重犯。我国刑法中,类似这种在罪的普通犯之外,另规定两种。不过,也应当看到,结果加重犯说与折中说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为按故意犯说,区分伤害的故意与暴行的故意对于定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二者有时几乎不可能。因此,除极为特殊的情况外,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投石等暴力手段攻击他人并造成伤害结果时,至少可以认为行为人有伤害的间接故意,对其定伤害罪是合适的。当然......”。
6、“.....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我国现阶段冤家错案频发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有刑事侦查技术的原因,有社会舆论的原因,虽然,近年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些法律,也做了些改革,但是,法治效果很差,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冤假错案仍然不少,而且,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形同虚设,极不完善。些错案长期申述,无处受理。许多人只得上访到北京,仍然不能纠正。实际上,还有许多错案正在申述中,各方面阻力很大,并不容易纠正。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堡垒,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包含着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太多的期待。冤假错案再出现,不仅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方向,也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公信力的严重挑战。因此......”。
7、“.....公平正义地纠正冤假错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严格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和机制,才是我们面对又个冤假错案时唯的正义选择。笔者已经针对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原因做了重点的说明,其中司法人员对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思想与实践上的缺失以及重口供思想与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存在是其主要原因,我们正是要抓住这样的主要矛盾,首先集中力量解决这主要问题才能使我们的错案减少的最低限度,才能保证我们的无辜生命和自由不被剥夺。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应明确将防止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规定为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这些年来,国人有目共睹,并充分肯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同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8、“.....这优异成绩取得,的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确立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的后果,不仅不能用作证据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们熟悉的昆明杜培武案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湖北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以及最近发生的河南赵作树案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制度,为什伤结果,只是由于意外原因才发生这种结果的,即便是故意实施暴行,也不宜定为伤害罪。同意伤害同意伤害,又称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是指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情形。各国刑法应当指出,在没有单独设立重伤罪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国,伤害的程度对定罪不会产生影响,即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都构成伤害罪在单独设有重伤罪的国家如瑞士等国,是轻伤还是重伤,则对定罪有决定性的意义......”。
9、“.....另外,由于多数国家将伤害致人死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在多数国家,伤害的程度不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只是概括规定个伤害罪没有另规定重伤罪伤害致死罪,则伤害致人死亡也包含在伤害的程度之中,并且是达到最严重程度的伤害。另有必要提的是,有的国家如意大利的刑法还将重伤分为般重伤与极为严重的重伤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伤害后果是否只能发生在暴行伤害行为的对象身上,也就是说,如果造成第三者的伤害甚至死亡,能否构成伤害罪或伤害致死罪,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的问题。例如,被告人对醉酒的甲施加暴行,甲摇摇晃晃,倒在同样喝醉了酒的乙的脚边,由于其倒下的冲击而将乙撞倒,致乙死亡。日本有的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的暴行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该暴行不是直接对乙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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