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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诉讼研究(原稿) 建立公益诉讼研究(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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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原理。因此,检察院的起诉权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并且它还肩负着重要的公诉职能。刑事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社会利益而又无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自行提起公记制度,解决搭便车问题。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间接扩张性,极易助长受害当事人搭便车的心理,在种程度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颗毒瘤,因此对在公告期间内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民事诉讼法应增加规定未在公告期间内登记权利必须有正当理由作为受理条件,这样来才能激发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减少搭便车行为。有学者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其所拥有的权力。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与参与刑事诉讼样,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诉权不能仅局限于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而应当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与民事公诉,这样就解决了反诉诉讼费用的负担等系列程序上的难题。改进代表人诉讼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和解决我们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先进之处,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和诉讼代表人制度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程序当事人检察院民事公诉王海买假打假引起人们争议河南郑州青年葛锐为了火车站的公共厕所无建立公益诉讼研究原稿资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大诉讼法中,唯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讼研究原稿。检察机关的地位为国家公诉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是否影响诉讼结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其所拥有的权力。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与参与刑事诉讼样,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诉权不能仅局限于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而应当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与民事公诉,这样就解益诉讼的启动模式,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办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原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颗毒瘤,因此对在公告期间内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民事诉讼法应增加规定未在公告期间内登记权利必须有正当理由作为受理条件,这样来才能激发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减少搭便车行为。有学者认为可将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缺位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但所获补偿将酌情减少。这样规定将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诉讼集团的形成,并逐渐消除搭便车行为。法院对禁止性诉讼采取积极接纳态度,允许原告提起禁止性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般不支持禁止性诉讼请求,但在许多的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继续侵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建立公益诉检察院起诉权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充当的是监督者的角色,对审判的实体结果和程序予以监督,防止徇私枉法的现象的发生和避免造成程序的不公正,这主要是为防止公权过度的干预私权,违背诉讼审判原理。因此,检察院的起诉权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并且它还肩负着重要的公诉职能。刑事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社会利益而又无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自行提起公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据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公共利益被侵害,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在行政诉讼领域,原告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倡行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限制,法院也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而禁止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建立公益诉讼研究原稿。当事人理论。我们过去过分注意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忽视了程序意义上当事人。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要求起诉人和被决了反诉诉讼费用的负担等系列程序上的难题。改进代表人诉讼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和解决现代型纠纷的要求,但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缺陷。代表人诉讼由于设臵了权利登记要求具体受害人明示授权等限制,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不尽如人意。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直接引入集团诉讼不但难以操作和控制,而且会颠覆现有的诉讼法体系,显然是不可行的。但是,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但所获补偿将酌情减少。这样规定将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诉讼集团的形成,并逐渐消除搭便车行为。法院对禁止性诉讼采取积极接纳态度,允许原告提起禁止性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般不支持禁止性诉讼请求,但在许多的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继续侵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建立公益诉资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大诉讼法中,唯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艰。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目前困惑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于个方面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建立公益诉讼研究原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即使是未依法行政引发重大公益损害的,仍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倡行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限制,法院也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而禁止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资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大诉讼法中,唯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公民进行民事倘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根据程序当事人理论,就不会被法院因当事人不合格而驳回起诉,也就不会造成状告无门的现象。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原告资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大诉讼法中,唯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继续侵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检察院起诉权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充当的是监督者的角色,对审判的实体结果和程序予以监督,防止徇私枉法的现象的发生和避免造成程序的不公正,这主要是为防止公权过度的干预私权,违背诉讼审判原理。因此,检察院的起诉权只存在于刑事起诉人都是实体法律关系上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它造成了许多纠纷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此,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程序当事人理论应运而生。它的构成要件只看程序上当事人是谁,而无须考虑他与标的在实体上是否有利害关系。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中,地位相当于个人的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同样具有公益诉讼的资格。因此,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但所获补偿将酌情减少。这样规定将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诉讼集团的形成,并逐渐消除搭便车行为。法院对禁止性诉讼采取积极接纳态度,允许原告提起禁止性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般不支持禁止性诉讼请求,但在许多的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继续侵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建立公益诉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据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公共利益被侵害,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在行政诉讼领域,原告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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