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地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或者对存在歧义的合同条款重新进行解释等情形。此时,如果是独任制审理模式,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拥有较大的裁判空间,难以克服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的弊端。但是,合议制模式下,由于参与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法官人数增多,单个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压缩和限制,同时其违法风险也相应增大。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也增加其违法成本。因此,就此而言,法官合议制较之于独任制更能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更易为大众所接受法官合议制是由名以上的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该制度由具有不同的生审理,最终做出的事实认定才更充分更具有说服力。参考文献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版,侯玉波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年版,第页。彭海青我国合议庭评议表决制度功能缺失之省思,法律科学,年第期。参见张海燕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2、“.....财经法学,年第期。刘琰囡论合议庭形合实独的现状与出路,河南科技学院学报,年第期。参见蔡彦敏断裂与修正我国民事审判组织之嬗变,政法论坛,年第期。防范司法腐败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对裁判结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举证能力的差異往往导致案件事实只能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而难以达到完全致的状态。因此,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过程中,不论职位学识资历年龄,都应当对案件享有平等的评议权和表决权。在发言顺序的制度设计上,考虑以职务和资历作为标准,无职务且资历最浅的审判人员最先发表意见职务相同的,以资料较浅的审判人员先发言资历相同的情形下,由年龄较小者先发言以此类推,最后由审判长对案件发表意见,因为审判長般是合议庭中职务最高或者资历最深的人,即便不是,就职务而言,由其最后发言也较为妥当......”。
3、“.....再到资历深职位高的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上述对发言顺序的规定,旨在于保障合议庭每位成员均能够畅所欲言,真实地阐述自己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毕竟,如果由资历深和职务高的法官先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资历浅和职务低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出于尊敬顾虑等因素难以毫无保留的原稿。直接原则也被称为直接审判原则,指的是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到案件的庭审过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并通过亲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来掌握案件的第手资料。该原则规定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能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江平,陈桂明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李召亮合议制功能实现的保障,法律适用,年第期。姜树政合议制审判权行使的异化与回归以审判权集体行使为视角,人民司法,年第期。参见姜梅现行合议制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司法......”。
4、“.....参见张雪纯合议制与独任制优势比较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我们应尽量采取措施对审判委员的案件讨论制度进行规范,以防止其对合议庭结论的过度干扰。比如,可以考虑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合议制下法官事实认定权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进路原稿能。本文以下将对如何激活合议制下法官的事实认定权展开探讨。法官合议制设臵的功能弥补个体决策的缺陷有社会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观察分析的方法,认为群体比个体成员能够更好地回忆审讯中的信息。群体商议有时候不仅能够去除些偏见,而且也把陪审员的注意力从他们自己的预先判断吸引到事实证据上来。借鉴上述观点,在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中,在保证每个法官都全程参与庭审过程,对所有证据资料都进行了独立思考,并不受影响的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的前提下,往往较之于独任制更能得出更接近无瑕的结论。毕竟,任何法官在独任制下单独进行案件的审理时,难以克服自身知识结构社会经验的缺陷......”。
5、“.....但是,合议庭模式下,由于每个审判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群体研究和探讨时,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每个人提供的信息都为群体所共享,提出对以资料较浅的审判人员先发言资历相同的情形下,由年龄较小者先发言以此类推,最后由审判长对案件发表意见,因为审判長般是合议庭中职务最高或者资历最深的人,即便不是,就职务而言,由其最后发言也较为妥当。评议顺序上先由资历浅职位低的合议庭成员,再到资历深职位高的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上述对发言顺序的规定,旨在于保障合议庭每位成员均能够畅所欲言,真实地阐述自己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毕竟,如果由资历深和职务高的法官先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资历浅和职务低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出于尊敬顾虑等因素难以毫无保留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只有对发言顺序进行规定和限制,才更有益于合议庭成员平等地畅抒己见。其次......”。
6、“.....而必须要求其充分阐述和积极性,避免出现形合实独的现实困境。应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方式法院内部机制的规范以及合议庭成员的心理几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事实认定权合议制形合实独案件分流承办人制度基金项目年司法部般项目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既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是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的是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的观念。本文拟对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模式下法官的事实认定权进行分析。在法官合议制下,如何更好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其关键在于调动合议制全体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抑制来自合议庭外部的不当制度性干扰,充分发挥合议制设臵的最初制审理。合议制下法官事实认定权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进路原稿......”。
7、“.....法律科学,年第期。参见张海燕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王亚新组织与程序视角下的民事诉讼审判主体以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为中心,财经法学,年第期。刘琰囡论合议庭形合实独的现状与出路,河南科技学院学报,年第期。参见蔡彦敏断裂与修正我国民事审判组织之嬗变,政法论坛,年第期。我们应尽量采取措施对审判委员的案件讨论制度进行规范,以防止其对合议庭结论的过度干扰。比如,可以考虑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分别评议的方式,参与庭审的法院由于其亲身经历了庭审过程,对事实认定更有发言权,审判委员会仅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如果的确存在案件事实特别复杂,合议庭难以做出决视的心理满足。法官合议制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基层法院在审理审民事案件时,只有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审理......”。
8、“.....均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以及合议制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也应当适用合议制。综上,不难看出我国立法对合议制极为尊崇,坚持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审理原则。不过,立法最初想要达到的上述目标却在司法实践的变迁中逐渐出现异化,合议庭的空洞化形骸化现象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布,具体从基层法院合议制被独任制取代以及审合议制形合实独的现象可见斑。基层法院合议制被独任制取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大量民商事案件涌入法院,凸显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合议制意味着对断的情形,可以临时选任法院系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组成智囊团,为合议庭的事实认定提供参考意见。毕竟,事实认定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由资深法官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智力支持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提升法官参与度......”。
9、“.....对行政化的干预进行弱化也是提升合议制对案件的实质参与度的种途径。就合议庭内部而言,更加需要提升每个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激发个体能动性,促使通过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公正准确的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首先,应当培养法官的独立意识,在审判过程中,不论职位学识资历年龄,都应当对案件享有平等的评议权和表决权。在发言顺序的制度设计上,考虑以职务和资历作为标准,无职务且资历最浅的审判人员最先发表意见职务相同的防范司法腐败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对裁判结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举证能力的差異往往导致案件事实只能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而难以达到完全致的状态。因此,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或者对存在歧义的合同条款重新进行解释等情形。此时,如果是独任制审理模式,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拥有较大的裁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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