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的形式调查核实程序,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核实程序和出庭条件,也没有规定单位证明是个什么样的证据,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准确判断其证明力,导致司法运用复杂化。质证的目的是给诉讼参与人交叉询问的机会,当面询问直接言词,以利于法官了解案情辨别证据的证明力。然而,制作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人员基本不出庭,面对加盖了组织公章的产生的,是村委会应当事人请求主动调查后出具的,含有目的性主观性,从时间上来说往往产生于诉讼活动中,因此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书证。但基层群众组织根据日常记载或保存的相关资料数据,以此为依据并以村委會名义出具的涉及其日常事务或权限范围内行为等客观情况的证明,虽然形成于事后,但其实质是对形成并保存于事前的客观记录的复制,其内容往往是以定的文书档案工作记录为依据,这就使其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度较高,因此具有书证的效力。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般是指证人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和情况。基层群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被人民法院采纳,有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未被人民法院采纳。基层群众组织对内具备定程度的管理职能,对外具备定程度的公信力。因此基于对集体成员管理职能而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其证明更容易被人民法院采信。内容不规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在市近年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中,因缺少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证明形式不规范而不被采纳的占,因内容不明确或者有严重错讹而不被采纳的占。这类不规范的证明不仅不利于法院查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委会印章使用的监管,建议村民委员会加强对证明开具程序的监管,使之逐步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证据效力。规范自身管理,抓好证据源头。大多数的不实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追根结底是因为公章管理混乱,导致私盖公章的行为大量存在。基层群众组织应进步细化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需由组织负责人保管,健全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并进步明确印章管理使用的责任,使公章使用有章可循,权责明晰。开具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应当严守程序,必须以调查核实为基础,出具类似书民事证据中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效力思考原稿前基层群众组织出具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广泛运用。该类证明性质如何确定审查规则如何把握等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惑。本文从证据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各种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不同特性,将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分为类似书证证据和类似证人证言证据两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列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证据效力的路径,以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证据效力。关键词基层群众组织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民事纠纷增多,大量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广泛运用。但基证明属于单位证明的种,对其形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仅仅加盖公章而无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不得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分析,针对不同性质和内容的证明应运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审查程序和要求。法院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单位证明证据的特殊规定,并进步明确相应条件,即有其他证据与此类基层群众组织证明有冲突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难以判断证明真伪或者涉及案件定性对当事人有极大的利害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向相关制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外部管理。对于制作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人员故意虚构事实用有章可循,权责明晰。开具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应当严守程序,必须以调查核实为基础,出具类似书证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相关人员应当先进行档案查询,在档案的基础上开具证明出具类似证人证言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应当由了解情况的人员如实客观陈述,形成书面证据。此外,村委会负责人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开具程序产生的证明,要及时予以纠正追责。参考文献周成泓单位证明制度法理基础转换与制度重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东方法学,张风,娟易萍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法学研究,陈雯雯,尚博规范居委会涉证工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人民法院报,。摘要目活动中,因此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书证。但基层群众组织根据日常记载或保存的相关资料数据,以此为依据并以村委會名义出具的涉及其日常事务或权限范围内行为等客观情况的证明,虽然形成于事后,但其实质是对形成并保存于事前的客观记录的复制,其内容往往是以定的文书档案工作记录为依据,这就使其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度较高,因此具有书证的效力。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般是指证人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和情况。基层群众组织显然不是自然人,没有感知和表达能力。但是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其表示的都是组织内部路径,以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证据效力。关键词基层群众组织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民事纠纷增多,大量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广泛运用。但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种种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对这种证明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市近年来近件含有以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为证据的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民事诉讼中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证据理论角度剖析其证据属性,提出强化其证据效力的可行性对策,进而破解基层群众组织证明适用全部或部分自然人的意思。在我国,单位作为证人是扩大证据资源的种变通方式。在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中有部分以组织名义出具,直接表述案件特定事实等主观认识或者虽然陈述的是客观事实,但超出村委会日常事务或权限范围所掌握情况的证明,对于此类证明,可以视为基层群众组织成员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而记载在书面上的,并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的证人证言。完善之道完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证明效力的路径严守证据规则,严格证据采信。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基层群众组。基层群众组织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单位组织,故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实际上属于单位证明,而我国法律关于单位证明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十条,而且,该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单位证明的形式调查核实程序,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核实程序和出庭条件,也没有规定单位证明是个什么样的证据,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准确判断其证明力,导致司法运用复杂化。质证的目的是给诉讼参与人交叉询问的机会,当面询问直接言词,以利于法官了解案情辨别证据的证明力。然而,制作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人员基本不出庭,面对加盖了组织公章的组织存在相当数量的公章管理制度混乱情况,缺乏公章管理制度,更缺乏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究竟什么人使用了公章使用公章的目的是什么无法查证,而大量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待查证。民事证据中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效力思考原稿。,相关人员出庭率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但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形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基本不进行调查,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则采纳,形式调查核实程序,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核实程序和出庭条件,也没有规定单位证明是个什么样的证据,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准确判断其证明力,导致司法运用复杂化。质证的目的是给诉讼参与人交叉询问的机会,当面询问直接言词,以利于法官了解案情辨别证据的证明力。然而,制作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人员基本不出庭,面对加盖了组织公章的证明,对方当事人既无法当面质证,苍白的语言辩驳又显然没有证明的力度强,因而在当事人有异议的村委会证明中,大部分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异议的理由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相关人员出庭率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出具证明,且该证明涉及案件定性与当事人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可以认定为妨害民事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制作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核查情况,存在重大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村委会或者制作证明的人予以赔偿。,坚持证据审查与司法建议相结合。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群众组织证明时,除对其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对证明制作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村委会印章或者有违反证明开具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自然人的意思。在我国,单位作为证人是扩大证据资源的种变通方式。在基层群众组织证明中有部分以组织名义出具,直接表述案件特定事实等主观认识或者虽然陈述的是客观事实,但超出村委会日常事务或权限范围所掌握情况的证明,对于此类证明,可以视为基层群众组织成员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而记载在书面上的,并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的证人证言。完善之道完善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证明效力的路径严守证据规则,严格证据采信。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基层群众组前基层群众组织出具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广泛运用。该类证明性质如何确定审查规则如何把握等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惑。本文从证据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各种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不同特性,将基层群众组织证明分为类似书证证据和类似证人证言证据两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列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证据效力的路径,以提升基层群众组织证明的证据效力。关键词基层群众组织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