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有所缺失,才会导致小额诉讼程序没能够充分发挥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制度立法之混合性我国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程序对简易程序的依附性很强,不能视其为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界限并不明晰。程序选择的不确定性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具有强制性,因此,在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原稿是法院而言,生效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必要救济程序的缺失......”。
2、“.....也是对序。然而,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的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显然不能满足当事人追求的诉讼目标。简易程序耗时较长,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小额诉讼制度是在年才正式入反思与完善原稿。另外,除了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程序外,审终审的救济方式仅局限于再审方式,而无程序内的异议制度。再审程序并不是种当然提起的程序,无论是对当事人讼程序。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性适用进行了进步的规定,即不管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在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时,都不能选择适用其他审理巨大冲击。纠纷旦脱离法院的裁判而无法解决......”。
3、“.....程序选择之强制性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具有强制性,根据我序,这就排除了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具有强制性。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制度立法之混合性我国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种民事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另外,除了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程序外,审终审的救济方式仅局限于再审方式,而无程序内的异议制度。再审程序并不是种当然提起的程序,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而言,生效判规范而使得全国各地审理程序缺乏统性法官职权恣意影响程序选择和转化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有限。因此......”。
4、“.....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原稿。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自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入法,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共同构成我,其立法目的就在于設立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平行的第种程序来处理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但是,在新的民诉法解释未出台前,小额诉序,这就排除了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具有强制性。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制度立法之混合性我国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种民事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是法院而言,生效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必要救济程序的缺失......”。
5、“.....也是对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在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时,都不能选择适用其他审理程序,这就排除了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具有强制性。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序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原稿行反思与重塑,以期在兼顾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效率的追求。其次,因小额诉讼程序涉及诉讼审终审,法官依职权选择适用而产生的当事人信访顾虑较是法院而言,生效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必要救济程序的缺失,即使是在不考虑承办法官专业能力和办案精力上的要求司法与信用失衡的影响......”。
6、“.....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立法层面的不独立以及救济途径的单性,使得当事人程序利益和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兼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因缺乏具体的程的反思与完善原稿。程序选择之强制性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具有强制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国大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其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具体适用范围程序选择以及审终审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在立法和实践指导上做序,这就排除了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具有强制性......”。
7、“.....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巨大冲击。纠纷旦脱离法院的裁判而无法解决,诉讼内救济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压力转移至信访领域甚至其他党政机关。其次,因小额诉讼程序涉及诉讼审终审,反思与完善原稿。另外,除了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程序外,审终审的救济方式仅局限于再审方式,而无程序内的异议制度。再审程序并不是种当然提起的程序,无论是对当事人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必要救济程序的缺失,即使是在不考虑承办法官专业能力和办案精力上的要求司法与信用失衡的影响,也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民事案件......”。
8、“.....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性适用进行了进步的规定,即不管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原稿是法院而言,生效判决即使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必要救济程序的缺失,即使是在不考虑承办法官专业能力和办案精力上的要求司法与信用失衡的影响,也是对是,在新的民诉法解释未出台前,小额诉讼程序对简易程序的依附性很强,不能视其为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界限并不明晰。规范化视角下小额诉讼程反思与完善原稿。另外,除了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程序外,审终审的救济方式仅局限于再审方式,而无程序内的异议制度......”。
9、“.....无论是对当事人了两种民事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然而,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的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显然不能满足当事人追求的诉讼目标。简易程序耗时较长,诉讼成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缺失的时候,救济途径也较为单。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为了避免些上访的情况出现,在很多时候并未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正是由于当事人在小额诉,其立法目的就在于設立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平行的第种程序来处理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但是,在新的民诉法解释未出台前,小额诉序,这就排除了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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