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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原稿) 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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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下立法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隐患,同时作为社会稳定机制之的社会多元诉求通过立法程序进行有序表达的渠道被阻滞。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完善转变过分强调国家主导的立法理念,改革立法规划制度,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范围,实现立法提案的利益表达多元化。在前文分析的众多导致立法提案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失效的原因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对立法活动持国家主导主义的理念,即由国家根据定时期要实现的社会目标政府的工作重心等确立立法的方向和进程。应该承认在法律体系基本空白社会多元利益格局尚未形成民众缺乏对自身利益所在的基本认识和相应表达意识本为机关提案垄断。过分依赖政府提案,除会造成部门立法的种种弊端之外,更大的问题是公民各类社会团体依职业行业等各种标准划分的社会利益阶层,既无法直接又无法间接通过其代表参与到这程序中。缺失了多元表达,议题之间的充分博弈更无从谈起,立法议题的价值就难以保证。而民主参与的缺失,造成许多立法活动与社会需求脱节,削弱了社会对立法的认同度,进而影响法律的实效性。所以,立法提案程序中畅通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的项必须完成的课题。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代表团提案与机关提案在程序上的差别待遇。以全国人大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为例地方人大与此雷同,据立法法第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等机关提案,不必经过任何审议,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这规定,对于主席团而言是义务性的,也就是说怎样征集民意由于我国选举制度上的原因,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代表与被代表关系非常模糊个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的选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这就造成代表即使想要倾听收集民意也无从着手,以至于有人大代表自费在报纸上登广告向社会征集议案,此举多少反映出他的无奈和角色的尴尬。所以大多数代表的立法提案,往往囿于自身生活经历有限的信息和知识而提出,缺失代表性而难免肤浅狭隘。其次,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对其能够提出内容形式符合规范要求的立法提案来说几乎是致命的。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启动立法审议程序的立法提案必须是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无论内容还是形式上有很高的要求。这不仅需要提案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与所提法案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这对于专职代表都非易事,兼职代表除非是方面的专家且能够并愿意进行大量的资源投入,否则根本问题代表团提案与机关提案在程序上的差别待遇。以全国人大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为例地方人大与此雷同,据立法法第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等机关提案,不必经过任何审议,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这规定,对于主席团而言是义务性的,也就是说主席团不能不也不会不将此类法律案列入议程。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原稿。提案主体除基本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国家机关外,个人大代表团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员都有立法提案权。这样,既能够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又能借助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使民间现实生活中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及时地进入立法程序。但考察现行立法提案程序的实际运作,我们发现至今没有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是真正由个代表团或者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然后直接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的,也即都无例外地是由各类机关主体提案,且主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原稿。其次,立法提案权主体应增加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各类合法的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理由如下第,事实上我国最初的修宪动议均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的内容也由其决定,而从宪法到立法法都未明文规定政党享有立法提案权,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这项重大权力遭受于法无据质疑的同时对其他民主党派亦不公平。此外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也曾有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其他法案的事实,而各民主党派也对许多法律提案起过重要作用,因此应以法律明确赋予各个政党相应的立法提案权,这既避免造成法律与实践不符的混乱,也不违背现行的政治体制,丰富立法提案的多元性。第,由于立法规划的制定基本成为政府部门对立法项目进行立项的博弈过程,所以个立法项目能否进入立法规划往往取决于这问题对应的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影响力部门利益等因素,而与真实的社会中立法需求有偏差甚至脱节。有的影响力小,即使有迫切的立法需求,却迟迟未予立项,例如年草原法的修订可以说是被沙尘暴刮进立法规划的更多的是个问题多头管理,且职责不清,导致或争抢或推诿立项的混乱局面。前文提到的出租司机罢运事件,也可以说是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长期不能通过主管职能部门反映为相应的立法诉求和受到法律合理关注与调整的必然结果,而类似现象的普遍存在,使我们必须认识到必须尽快打破这种部门立法的片面性狭隘性的,通过立法提案程序多元利益表达和博弈机制的切实运行,筛选出更切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议案。第,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利益分层多元格局的明晰,及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各类社团如各种协会联合会基金会等近年来数量急剧增加,力量也逐步强大。这些社团为社员的利益或种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与政府的相关部门交范,否则实在有违立法民主的基本要求。在切实保证现有的各类立法提案权主体真正行使立法提案权的同时,要进步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应有之意也是现实的迫切需求。首先,应规定达到定数量的公民可以联名提出法律议案草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作为为数不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公民享有直接的立法提案权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的体现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意。同时世纪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指出代议制的种种不足,需要定的直接民主方式对代议制进行补充修正,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诸多不完善之处也正是立法提案现状的制度性原因之,所以应赋予定数量的公民就共同的种立法意愿进行直接表达的权利,并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弥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足的同时实现立法中利益表达的多提案权的同时,要进步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应有之意也是现实的迫切需求。首先,应规定达到定数量的公民可以联名提出法律议案草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作为为数不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公民享有直接的立法提案权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的体现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意。同时世纪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指出代议制的种种不足,需要定的直接民主方式对代议制进行补充修正,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诸多不完善之处也正是立法提案现状的制度性原因之,所以应赋予定数量的公民就共同的种立法意愿进行直接表达的权利,并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弥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足的同时实现立法中利益表达的多元。其次,立法提案权主体应增加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各类合法学者提出的议案,具有相当的学术权威性。而且网络等新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民众直接进行立法提案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国家主导主义立法理念已经不合时宜,这就要求在立法提案程序及系列的立法活动中体现出对生发于民间的立法诉求应有的足够的尊重,而不能味地只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压制忽视民间的各种声音。立法规划制度施行以来,对我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建立起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但由于其根植于国家主导主义立法理念,是在民主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偏重效率的制度选择,运行至今其强实效性与弱程序性的矛盾非正式程序的性质簪越正式程序的现实结果及成为了部门利益不正当扩张的途径等诸多明显的制度缺陷和操作中的不合理,使我们必须对这制度进行改革。我认为,首先要弱化其强指令性,改变立法规划是法案进入审议程序必经关口的现实状况。应通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理由如下第,事实上我国最初的修宪动议均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的内容也由其决定,而从宪法到立法法都未明文规定政党享有立法提案权,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这项重大权力遭受于法无据质疑的同时对其他民主党派亦不公平。此外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也曾有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其他法案的事实,而各民主党派也对许多法律提案起过重要作用,因此应以法律明确赋予各个政党相应的立法提案权,这既避免造成法律与实践不符的混乱,也不违背现行的政治体制,丰富立法提案的多元性。第,由于立法规划的制定基本成为政府部门对立法项目进行立项的博弈过程,所以个立法项目能否进入立法规划往往取决于这问题对应的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影响力部门利益等因素,而与真实的社会中立法需求有偏差甚至脱节。有的需要立法调整的问题,因无相应的主管部门而基本不可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有的由于主管部综上可见,由于立法规划制度的立法预设立法程序中代表提案与机关提案的差别待遇人大代表本身的代表性模糊兼职性等各方面的原因,使现行的立法提案制度设计中的利益表达的多元性基本丧失,这无疑从立法的起始阶段就埋下立法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隐患,同时作为社会稳定机制之的社会多元诉求通过立法程序进行有序表达的渠道被阻滞。我国立法提案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完善转变过分强调国家主导的立法理念,改革立法规划制度,扩大立法提案权主体范围,实现立法提案的利益表达多元化。在前文分析的众多导致立法提案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失效的原因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对立法活动持国家主导主义的理念,即由国家根据定时期要实现的社会目标政府的工作重心等确立立法的方向和进程。应该承认在法律体系基本空白社会多元利益格局尚未形成民众缺乏对自身利益所在的基本认识和相应表达意识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项法律法规的动议,是正式立法程序的启动环节,对什么样的社会问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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