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法重复现象在设区的市立法中表现更加明显。针对这现象,有人认为是地方立法能力有限,有人认为是地方政绩工程的需要,也有人认为是回应上位法的需要等。但不管何种原因,立法重复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和立法质量的低下。以物业管理立法为例,国务院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省级人大制定了省物业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再制定市物业管理条例,试问如果设区的市这立法在内容上没有创新,这种立法的价值又何在为此,有学者建议针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应当将不得作重复性规定写和立法质量的竞争,既想树立典型更不愿落后于人。从内部看,由于立法能力经验和人才的不足,导致立法机关既想立法又不敢轻率立法,从而进退两难。从外部看,社会群众普遍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立法机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任务繁重。从定意义上来说,立法压力既可以转变为立法动力,也可能转变成立法阻力,如果处理不好上述压力,必将影响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高的逻辑理路原稿。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之是强化地方的自主性,提高行政管理的实效性。但实践中,部分设区的市仅看到了立法权所能带来的益处,而忽视了立法权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如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侵犯公民权利法律冲突增多等等。立法与需求成正比,需求越旺盛立法越频繁。当前设区的市立法需求和利益表达,坚持立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将社会需求作为立法的动力,积极吸收民众有价值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在立法结果上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人民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作为立法宗旨,为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措施。是遵循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律,重视立法调研,充分了解当地的现实情况,发现立法的真问题,讲求立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立法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设区的市立法机构设臵不健全立法队伍薄弱立法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是制约立法能力的典型表现。以立法队伍为例,设区的市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立法科均成立不久,配备的人员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对立法理论和实践了解不多,难以适应当前立法工作的需立法献计献策。过去,我国往往是改革走在立法的前面,立法的目的在于巩固改革成果但现在,重大改革需要有法律依据,立法为改革提供保障。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而要发挥好这个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正因为要保持立法与改革的衔接关系,使得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立法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立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对设区的市而言,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需要做到是将党和国家的改革决策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立法应当符合改革的大趋势是以高质量的立法作为处理改革过程中各种矛盾的依据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地方重要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规章是注重立法的前瞻性,为将来的改革预留法律和制度空间是平衡立法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高的逻辑理路原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约束手段。因此,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充分把握上位法的内容,做到本法与上位法的协调性和统性。如针对行政处罚而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禁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但其他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设定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之内进行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多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因此不抵触原则在实践中首先不得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并根据这部法律对处罚强制许可等事项分别进行规定。,确保立法的合法性。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任务较重,但立法质量堪忧,尤其是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重视。与地方性法规制定采用不抵触原则不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采用的是有根据原则,即立法内容应当有上位法的明确依对下级机关的立法督促和立法监督,督促是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的立法数量,监督是对立法结果的备案和批准机制,这使得立法机关既面临着快立法立好法的政治任務,也面临着因违法立法不当立法所带来的责任风险。从横向上看,主要是同类市立法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包括立法数量的竞争和立法质量的竞争,既想树立典型更不愿落后于人。从内部看,由于立法能力经验和人才的不足,导致立法机关既想立法又不敢轻率立法,从而进退两难。从外部看,社会群众普遍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立法机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任务繁重。从定意义上来说,立法压力既可以转变为立法动力,也可能转变成立法阻力,如果处理不好上述压力,必将影响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高的逻辑理路原稿。只,导致立法进度常常沦为命令安排。其实这都是立法政绩观和形象观所造成的后果,是对立法质量的冲击,也是对立法审慎性的破坏。笔者认为,设区的市立法在进度上定要科学把握,从立项开始就着力严格审核,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立法,不可大干快上,急功近利和搞形式主义,还要提高立法能力,避免立法不作为。总之,地方立法主体本身必须坚持从客观實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克服立法怠惰,找准对策,系统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安排。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总体思路,确保立法的合法性。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不抵触原则,即地方性法规制定不得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方面,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相矛盾冲突。不抵触是确保法制统的项基本原则,也是确保立膨胀,有可能导致设区的市难以仔细甄别立法项目和分清轻重缓急,使立法的审慎性和有序性遭到破坏。立法是项系统工程,也是项严肃的制度创设工作,必须依靠健全的机制才能保障立法质量。如立法中的调研立项评估论证公开起草协商听证审议表决备案报批公布等机制,对于立法质量的提高能够在不同层面上起到保障作用。基于此,设区的市应先制定立法程序规范,然后再制定其他的实体法规范,以突出程序的先导性。立法程序规范制定后,还需进行配套立法,针对每项机制出台专门规则,如立法调研规则立项规则论证规则起草规则听证规则审议规则等,以构建科学的立法机制体系。实践中,虽然部分设区的市已经出台了立法程序规范,但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性立法导致立法机制还有待健全,这就会使下步的立法工作无明确和细致的规范可以遵思考多研究,以增强立法针对性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着力点。,确保立法的审慎性。有些设区的市在获得立法权之后,将些立法时机不成熟且数量庞大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而在起草的时候才发现能力不足,不得已为了完成政治承诺而盲从立法。此外,立法权的获得无形中将设区的市臵于种竞争和攀比状态,不少地方以立法数量多少作为衡量能力强弱的标准,导致立法进度常常沦为命令安排。其实这都是立法政绩观和形象观所造成的后果,是对立法质量的冲击,也是对立法审慎性的破坏。笔者认为,设区的市立法在进度上定要科学把握,从立项开始就着力严格审核,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立法,不可大干快上,急功近利和搞形式主义,还要提高立法能力,避免立法不作为。总之,地方立法主体本身必须坚持从客观實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克服立设区的市立法机构设臵不健全立法队伍薄弱立法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是制约立法能力的典型表现。以立法队伍为例,设区的市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立法科均成立不久,配备的人员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对立法理论和实践了解不多,难以适应当前立法工作的需要。从立法参与主体来看,由于社会公众对立法作用和立法程序的认识不足,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高设区市法律和法学专家大多从事司法和执法工作而很少关注立法问题,且在人员数量立法知识和立法经验等方面与大城市的法学专家相比差距较大,这会导致他们对立法工作和立法质量的重视不够,也会因自身能力的局限性而难以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当前设区的市立法主要面临着来自纵向横向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从纵向上看,主要是上级机,确保立法的协调性。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个重要问题就是,地方立法存在大量重复上位法的现象。地方立法重复主要表现在立法内容和立法语言方面,既包括同事项的下位法重复上位法,也包括同事项的后法重复前法,立法重复现象在设区的市立法中表现更加明显。针对这现象,有人认为是地方立法能力有限,有人认为是地方政绩工程的需要,也有人认为是回应上位法的需要等。但不管何种原因,立法重复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和立法质量的低下。以物业管理立法为例,国务院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省级人大制定了省物业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再制定市物业管理条例,试问如果设区的市这立法在内容上没有创新,这种立法的价值又何在为此,有学者建议针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应当将不得作重复性规定写持不抵触原则,即地方性法规制定不得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方面,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相矛盾冲突。不抵触是确保法制统的项基本原则,也是确保立法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约束手段。因此,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充分把握上位法的内容,做到本法与上位法的协调性和统性。如针对行政处罚而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禁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但其他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设定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之内进行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多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因此不抵触原则在实践中首先不得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并根据这部法律对处罚强制许可等事项分别进行规定。,确保立法的合法性。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制程序对现有人才进行合理分工,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做到各司其职术业有专攻。是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立法理论与实践人才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健全合作机制。是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社会群众的经验优势,不断巩固立法信息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