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侵权行为雇主责任和法定代理人责任适用侵权连带责任。但无论哪种立法,均规定侵权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定性,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律适用连公共政策说的缺陷对于第条规定的连带责任部分学者以公共政策说作为论证依据,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是个间接侵权行为,其性质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第人侵权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他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仅仅是因为违反了种对他人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像第条第款那样对损害承担补充将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则引进到侵权法的领域,形成了侵权连带责任。现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均将连带责任适用于侵权法中。就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言,各国和地区有不同立法例,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将侵权连带责任规定为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将侵权连带责任扩大到其他领域......”。
2、“.....还将雇主责任与法定代理人责任规定为连带赘述。在当代,正在起草的欧洲统侵权行为法草案第条和第条规定雇主责任是连带责任。概言之,在现行各国侵权法中,规定侵权连带责任有两种体例第种是将侵权连带责任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后果,只有共同侵权人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第种是德国体例,共同侵权行为雇主责任和法定代理人责任适用侵权连带责任。但无论哪种立法,均规定侵权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定性,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律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原稿粹是为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法律将其责任设臵为补充责任是出于政策的考量,是合理的。但在网络侵权中却并非如此,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后,损害后果仍然出于持续扩大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之时,即为损害后果终局之时。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在接到被害人的通知后仍然消极不作为......”。
3、“.....关于该连带责任法理基础的解释不无争论,现存两种通行解释为公共政策说和教唆帮助侵权说,但由于网络侵权情形的多样性,上述通说或多或少存在解释不足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导致连带责任否定论的声浪甚嚣尘上。本文从第条的规范构造入手,反思现行通说存在的问题,并以关联共同说作为共同侵权之本质,重新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权类型中,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或其他有形财产性权利。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来看,信息传播具有及时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又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与无限性,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后,损害后果并不终局,而是与时间的流逝成正比,信息存在的时间越长,损害越大,而在实际生活中,第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损害后果已经固定终局。由此可以看出,在第人侵权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供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原稿。关于这两款之间的关系......”。
4、“.....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形,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上,仍然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用户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情形,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是单独侵权,就构成要件而言,包括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上构成要件与普通侵权并无致,在此不予赘述。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关联共同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条对网络侵权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条第款和第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这里的过错应以其知晓侵权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立法者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规制,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5、“.....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关联共同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条对网络侵权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条第款和第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在当代,正在起草的欧洲统侵权行为法草案第条和第条规定雇主责任是连带责任。概言之,在现行各国侵权法中,规定侵权连带责任有两种体例第种是将侵权连带责任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后果,只有共同侵权人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第种是德国体例,共同侵权行为雇主责任和法定代理人责任适用侵权连带责任。但无论哪种立法,均规定侵权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定性,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律适用连必须在法理上找到逻辑能够自圆其说的根据。通过对第条第第款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自己责任又是怎样与网络用户的责任连带在起的呢,答案只有个,那就是共同侵权现行通说之不足与缺陷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肇始于罗马法......”。
6、“.....形成了侵权连带责任。现今,主要大陆法。因此,弱者保护论缺乏实际根据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如果仅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归结于政策上的考虑,那么这种政策导向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政策性连带责任并不能有效引导网络侵权直接加害人的行为,无法达到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是在实践中,承担了连带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未向网络用户追偿过。任的法理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原稿。侵权责任法第条概述侵权责任法第条由款规定构成,第款属于般宣誓性规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是单独侵权,就构成要件而言,包括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上构成要件与普通侵权并无致,在此不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7、“.....因此,立法者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规制,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被侵害人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关联共同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条对网络侵权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条第款和第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粹是为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法律将其责任设臵为补充责任是出于政策的考量,是合理的。但在网络侵权中却并非如此,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后,损害后果仍然出于持续扩大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之时,即为损害后果终局之时。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在接到被害人的通知后仍然消极不作为,那么在这时间点后扩大的损失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那么,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仅仅是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吗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8、“.....网络是个信息传播的平台,这决定了网络侵权与实际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不同,前者的侵权行为是通过信息传播,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种类多样,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原稿国家均将连带责任适用于侵权法中。就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言,各国和地区有不同立法例,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将侵权连带责任规定为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将侵权连带责任扩大到其他领域,德国民法典除将共同侵权规定为连带责任外,还将雇主责任与法定代理人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我国地区仿照德国做出如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原稿粹是为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法律将其责任设臵为补充责任是出于政策的考量,是合理的。但在网络侵权中却并非如此,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后,损害后果仍然出于持续扩大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之时......”。
9、“.....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在接到被害人的通知后仍然消极不作为,那么在这时间点后扩大的损失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可能较小,但并不意味着他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基于此,作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推导前提的公共政策说也是站不住脚的。综上,公共政策说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证成,面对现实中的诸多疑问也难以有效的反驳,故其虽然具有定道理,但不宜作为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充分理由。教唆帮助侵权说的不足如上所述,公共政策说难以单独支撑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我们为的网络用户全部追偿,故这里的连带责任准确的说是个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公共政策说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角度立论具有定的合理性,在种程度上的确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但其本身的模糊性难以在逻辑上自圆其说也经不住推敲。,但笔者认为通过与第条的对比恰恰可以反驳公共政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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