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废和转让,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章附则第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十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凡与本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十章财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管理,统核算。第章支出管理第十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般设备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管理,统核算。第章支出管理第十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十条对外投资是指位价值在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般分为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十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十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十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位价值在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般分为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十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项费用等。,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高等学校财务制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