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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次加分,记过次减分。
嘉奖次加分,申诫次减分。
第十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十条第十条及第十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特等晋级,晋级跨及上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等工资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窃取公物者。
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十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十条至第十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十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十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十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
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年度者为限,在同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章考绩第十条员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
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章雇用及解雇第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公司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doc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十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十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十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十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上班时间分钟后至十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下班时间前十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迟到或早退积大者。
窃取公物者。
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十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十条至第十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十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十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十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十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
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年度者为限,在同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章考绩第十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次,其在当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次,其他工人每年办理对保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十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
第十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记大功次加分,记大过次减分。
记功次加分,记过次减分。
嘉奖次加分,申诫次减分。
第十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十条第十条及第十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特等晋级,晋级跨及上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等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级为限,其未晋足之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次奖金。
甲不请假者,给予相当日工资的奖工日。
第十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十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十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日照给工资,第日起给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个月者,超过期间给抚恤津贴。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担任晋级,晋级跨及上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等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次奖金。
乙等晋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级全年收入之次奖金。
丙等仍支原级。
丁等降级。
公司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捏名诬控同事者。
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违抗命令情节重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十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十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章
差
假
第十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十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十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十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十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十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上班时间分钟后至十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下班时间前十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迟到或早退积计达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
公司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第十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十条
员工工作未满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十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章奖惩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者应予嘉奖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日而工作勤奋者。
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者,应予计功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技术精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考评项目内以工作分品行分学识分合计分为满分。
第章
总则第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管理工具备晋级,晋级跨及上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等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次奖金。
乙等晋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级全年收入之次奖金。
丙等仍支原级。
丁等降级。
公司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捏名诬控同事者。
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违抗命令情节重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十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十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十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十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上班时间分钟后至十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下班时间前十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迟到或早退积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十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十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日照给工资,第日起给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个月者,超过期间给抚恤津贴。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