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第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摘要物权法单设章规定物权变权,登记仅使物权产生对抗第人的效力。物权法在原则上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背景下也有少数物权的变动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不动产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要件主义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及权利归属的明确透明起了重要作用,可是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物权法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记处分要件主义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此处的处分,是指使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效地发生变动。可见......”。
2、“.....摘要物权法单设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及登记处分要件主义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既有登记生效又有登记对抗,另外在因事实行为或事件等非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采取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登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处分要件主义当今世界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种......”。
3、“.....登记前由于处分人无法变动登记,处分权受到限制。有不同的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既有登记生效又有登记对抗,另外在因事实行为或事件等非此处的处分,是指使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效地发生变动。可见,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但是登记前不得处分。之所以未将登不得进行处分。参考文献尹田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孙宪忠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法学研究,......”。
4、“.....自不宜以其未登记而否认其效力,而之所以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在于登记前的处分违背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须依登记方能生效的物权变动规则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因事件或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登记要件主义作为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有不同的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既有登记生效又有登记对抗,另外在因事实行为或事件等非记处分要件主义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此处的处分......”。
5、“.....可见,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未经登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种,登记作为种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中也就分别有不同的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义所谓相对的登记主义又称登记处分要件主义或者宣示登记,指非经登记,当事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对之不得进行处分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记处分要件主义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此处的处分,是指使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效地发生变动。可见......”。
6、“.....登记处分要件主义所谓相对的登记主义又称登记处分要件主义或者宣示登记,指非经登记,当事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对之的不同,选择登记要件主义作为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基本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要件主义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及权利归属的明确透明起了重,登记前由于处分人无法变动登记,处分权受到限制。由此可见,登记是物权变动公示的种方法但不是唯的方法,只要是在外观上能够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都可以有不同的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
7、“.....另外在因事实行为或事件等非记不影响物权变动,但是登记前不得处分。之所以未将登记作为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要件,在于其存在状态甚明确,其登记之迟速,无关利害,亦无碍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既有登记生效又有登记对抗,另外在因事实行为或事件等非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采取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登登记作为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要件,在于其存在状态甚明确,其登记之迟速,无关利害,亦无碍交易安全,自不宜以其未登记而否认其效力,而之所以要作用......”。
8、“.....关键词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处分要件主义当今世界各国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记处分要件主义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此处的处分,是指使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效地发生变动。可见,因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未经登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及登记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因事件或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我国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混合主义,既有登记生效又有登记对抗......”。
9、“.....物权法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的登记规则探析原稿。登记对抗主义法国和日本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认为仅有债权的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即已经取得物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因事件或事实行为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登记要件主义作为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有不同的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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