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了主体的合。主体合的弊端在于这种情形下的取保候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导致主体内部的权力寻租。改进取保候审困境的方法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外部监督,外部表现是主体对主体的监督,实质则是权力对权力,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相对较弱,所以法律就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条的件,体现在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那些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社会危害不大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患病怀孕哺乳等情形取保候审还适用于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就取保候审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实践中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法审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条的件,体现在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那些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社会危害不大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患病怀孕哺乳等情形取保候审还适用于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自由保障方面,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和人数都偏少。目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大部分由公安机关做出。由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这种便宜的设计导致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把握不,相互之间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其次,在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中,除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等情形是出于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做的种便利处理外,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不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是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根本条件。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过于抽象,相关的司法解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原稿通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增强其自由保障的面另方面......”。
3、“.....以保障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功能。是要协调好公检法家的分工合作以及权力监督。鉴于目前侦查机关既是决定主体又是执行主体,缺少应有的外部监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对侦查机关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外部监督机制。按照上面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措施,侦查监督部门无疑是行使取保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审查起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审查起诉部门无以应对。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逃脱的情形下,公诉部门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此外,审查起诉阶段还会碰到诸如承办人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取保候审不当时应如何处理,以及案件侦查完毕移交审查起诉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为有效应对上述的个问题,应当赋予审查起诉部门对强制措施的变更权,即承办人发现嫌疑人有脱离控制妨碍诉讼以查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机关,而且要对侦查机关的其它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取保候审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4、“.....如果能借助目前热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方式取保候审的执行与监管行为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时的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那么前面所展示的问题将大部分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对取保候审进行立法完善,需要协调好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兼顾取保候审的自由保障与诉讼保障功能。方于目前侦查机关既是决定主体又是执行主体,缺少应有的外部监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对侦查机关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外部监督机制。按照上面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措施,侦查监督部门无疑是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和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的主要部门,但这些并非与审查起诉部门完全无关。相反,在些案件中对取保候审的实体和程序操作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明显的如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取保而被侦查机关取保后犯罪嫌疑人逃脱侦查,从而导致关与侦查机关在机构和职能上都是相互分离的,独立的部门利益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外部监督......”。
5、“.....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批捕审查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机关,而且要对侦查机关的其它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取保候审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最终解决需要立法的完善。如果能借助目前热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方式取保候审的执行与监管行为人违反诉不能。因此审查起诉部门仍应加强对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审查。审查起诉工作具有天然的被动性。案件的材料绝大部分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之前手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虽然法律规定公诉部门可以就案件存在的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这种亡羊补牢的效果并不明显。审查起诉工作的被动性不仅体现在案件实体内容的把握上,也体现在对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影响上。就取保候审而言,审查工作的被动性体现在侦查机关对犯侦查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前已述及......”。
6、“.....并主要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执行。在侦查机关公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出现了主体的合。主体合的弊端在于这种情形下的取保候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导致主体内部的权力寻租。改进取保候审困境的方法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外部监督,外部表现是主体对主体的监督,实质则是权力对权力保而不侦的情况,在案件的证据情况证明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取保候审在有些地方成为侦查机关追求逮捕率和免于国家赔偿等考核目标的替代措施,取保候审的制度功能被严重扭曲。关键词取保候审侦查监督变更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取保候审的制度功能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中,取保候审的制度功能包括自由保障和诉讼保障两个方面。诉讼保障方面,取保候审的功能存在部分被扭曲和肢解。方面,由于对违反取保质量。虽然法律规定公诉部门可以就案件存在的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7、“.....审查起诉工作的被动性不仅体现在案件实体内容的把握上,也体现在对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影响上。就取保候审而言,审查工作的被动性体现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审查起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审查起诉部门无以应对。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逃脱的情形下,公诉部门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此外,审查起期限届满等情形存在时可以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审查起诉部门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的被动性。参考文献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法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何挺,王贞会取保候审亟待完善制度摆脱适用困境人民检查,作者简介陈雁,女,福建顺昌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级本科生实践中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导致不合理和难以适用的情形。首先,就刑事诉不能。因此审查起诉部门仍应加强对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审查......”。
8、“.....案件的材料绝大部分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之前手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虽然法律规定公诉部门可以就案件存在的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这种亡羊补牢的效果并不明显。审查起诉工作的被动性不仅体现在案件实体内容的把握上,也体现在对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影响上。就取保候审而言,审查工作的被动性体现在侦查机关对犯通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增强其自由保障的面另方面,也应通过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和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人施以制裁,以保障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功能。是要协调好公检法家的分工合作以及权力监督。鉴于目前侦查机关既是决定主体又是执行主体,缺少应有的外部监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对侦查机关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外部监督机制。按照上面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措施,侦查监督部门无疑是行使取保学者主张的取消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
9、“.....由检察机关统行使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具有逻辑合理性和制度基础。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同时,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机构和职能上都是相互分离的,独立的部门利益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外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进行司法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批捕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原稿审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保证人的制裁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对相关责任人很难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实践中仍存在定比例的犯罪嫌疑人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后躲避侦查和起诉。另方面,取保候审措施定程度上成为侦查机关的案件消化工具。实践中,不少地方出现以保代侦和保而不侦的情况,在案件的证据情况证明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取保候审在有些地方成为侦查机关追求逮捕率和免于国家赔偿等考核目标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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