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法的修改原稿。第,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收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增加款,作为第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数,每选民或者代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本及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照每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2、“.....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第,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全国人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关于选举法的修改原稿。第十,将十条改为十条,第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第十,将第十条第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关于选举法的修改原稿于决策的科学性也会不利,不能实现代表的广泛性。首先,在过去很长段时间里......”。
3、“.....以及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员的权力来源,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其次,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并不明晰,这也是部分地方长期不能实现有效选举的症结。尽管中国的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基层民众的文化水平仍然偏低,人们对于抽象性权利的规定,尚不能充分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需要对选举委员会的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第,将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本及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照每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点......”。
4、“.....同时,探究现实的比立法动机,中国是在追求民主国家,以及为国际人权公约做准备,但现实中,中国的实际经济情况仍然不能满足比的比例要求。从人口结构上来看,城乡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比,依此比例,全国人大当中农村人口的代表比例,应当占总数的分之,而相反城市居民的代表数将会降至分之。但是,如今的全国人大议事的重心还在城市经济的发展。如此,比比例的实现,将与全国人大的议事内容不相对称。表数将会降至分之。但是,如今的全国人大议事的重心还在城市经济的发展。如此,比比例的实现,将与全国人大的议事内容不相对称。对于决策的科学性也会不利,不能实现代表的广泛性。第,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5、“.....以及心理特征的真实体现,并非是由于社会环境造成,因此这种现实不平等,具有不可克服性,并不说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就可以扭转。从另个角度来说,权利的实现以经济地位的实现有关。妇女的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妇女的经济地位的实现为前提。如今中国,妇女就业和创业已经在良性的轨道上得到发展,妇女权利实现基础的经济条件,也会随着这趋势得以实现。城乡比其次,对于城乡比的提法,笔者并不认同。受经济结构的影响,城市的经济结构远比农村的经济结构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增加款,作为第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数,每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第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十......”。
6、“.....提名妇女的选举权问题选举法草案中第项,特意提到保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长期不能实现有效选举的症结。尽管中国的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基层民众的文化水平仍然偏低,人们对于抽象性权利的规定,尚不能充分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需要对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规定。再次,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如今的中国,城乡人口比例发生变化,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如今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分之......”。
7、“.....在中国的部分发达地区,城市人口比例超过百分之十。城乡人口比例的变化,以及地区城市化办法。尤其是在权利的行使和权利限制上,尤其突出。基于对可行性和现实需要性的论证,可得出结论,过去的选举法,必须做出必要的修改。笔者对修改意见的不同看法而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列的修改意见,笔者也存在些不同看法。对于全国性的经济决策,应当由全国人大中的专业代表,先进性可行性论证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全国人大召开会议前夕,在全国人大下设机构在对将要进入全国人大进行讨论的议案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将这些议案提前交予专会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第,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千人。第,将第十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8、“.....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增加款,作为第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数,每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第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于决策的科学性也会不利,不能实现代表的广泛性。首先,在过去很长段时间里,对于不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员,以及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员的权力来源,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其次,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并不明晰......”。
9、“.....尽管中国的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基层民众的文化水平仍然偏低,人们对于抽象性权利的规定,尚不能充分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需要对选举委员会的扭转。从另个角度来说,权利的实现以经济地位的实现有关。妇女的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妇女的经济地位的实现为前提。如今中国,妇女就业和创业已经在良性的轨道上得到发展,妇女权利实现基础的经济条件,也会随着这趋势得以实现。城乡比其次,对于城乡比的提法,笔者并不认同。受经济结构的影响,城市的经济结构远比农村的经济结构复杂,利益的多元化更加明显,反之,农村的利益统化较为明显。加之现实生活当中,经济重心在于城市,立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于选举法的修改原稿展的不平衡,使得中国的地方选举办法必须做出改变。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问题是这方面的焦点。还有,长期以来,中国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推举人民代表的权力行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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