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个新的阶段。它标志着,我国在今后的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将努力追求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干预和调节,以明确的方式对社会进行调整,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理念。这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里程碑。但是,徒法不足于自行,反垄断法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个完善和有效的实施机制。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在其执法机构的设置,权限,司法救济制度,惩罚制度,以及在处理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笔者相信在广大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积极关注下,在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的基础上,再加上积极向较先进的国家学习经验。我们定能够通过合理的设置反垄断执法的主体,合理的分配执法权力,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将反垄断法的宗旨落到实处,切实运用反垄断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2、“.....并借此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的进程。制度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就是法院大门大开,每天大量的损害赔偿案件会让法院不堪重负,并且在很多案件中直接受损害人将损害转移给广大消费者,如果他们都提起损害赔偿起诉,这必然会导致重复赔偿进而加重被告的责任,这对被告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其次,就是直接受损害人因损害已经转移不愿提起诉讼。而广大实际受损失人,即多大消费者因难以证明自己遭受的直接受损失人转移损失给自己,或因损失较少而不愿提起诉讼,从而使得司法救济制度名存实亡。审理反垄断案件需要专门的审判机构确定管辖法院是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项重要制度,而鉴于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支高素质的专业性的法官队伍来进行审理,因此确定负责审理反垄断案件的专门机构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厅负责对反垄断案件进行审理......”。
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自由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在经济法律领域内有着极其崇高的地位,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他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利益,还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其次,反垄断诉讼的过程是个十分复杂和专业的长期过程,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还需要深厚的经济学根底,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庭显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承受这种长期复杂的审理过程的能力。原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的困难证据规则是反垄断诉讼中的重要环,是法院断案的主要依据。几乎所有制定反垄断诉讼制度的国家在反垄断举证责任上都认为,原告负有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垄断侵权案件定性为特殊侵权案李海曼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与结构,塑造和约束着系统内行动者的决定......”。
4、“.....被害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件,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根据国外已有的经验可以表明,原告,特别是反垄断诉讼中的个人很难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力量完成这艰难的任务。原告负责主要的举证责任面临着以下困难。首先,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是十分困难的。例如,如果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价格交易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垄断协议的。这种行为往往极为隐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也很难发现,私人原告既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没有助手,没有资金实力,也无强制力,因而更不可能拿到证据。其次,原告要证明自己因垄断行为遭受到的损失特别是实际损失的数额也是十分困难的。垄断行为损害的后果是十分复杂的,除了多付价款等少数损害结果容易确认的之外,大多说都表现为交易机会的丧失市场供应量或市场份额的减少被迫退出市场等形式......”。
5、“.....需要依靠复杂的和不确定的经济模式和假象市场价格,这样的证明能力是普通的原告所不具备的。最后,就是原告要证明垄断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机会的丧失市场份额的减少被迫出市场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垄断行为外,产品的质量交易的时间新产品的问世,甚至国家的政策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在这种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原告想要排除其他因素,单单证明违法的垄断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时十分困难的。反垄断法司法救济之观念性障碍除了上述的制度和技术方面的困难外,反垄断法司法经济制度还存在着观念上的障碍。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建立个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这与我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中主张尚公重礼贵和等思想相矛盾。诉讼这种可能引起社会矛盾或加剧社会矛盾的思想直被传统文化所排斥......”。
6、“.....思想的模式往往不愿意起诉,或者在起诉后又撤回起诉或与被告和解。其次,就是人们对反垄断法司法救济制度正当性的怀疑。尽管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公法实施的正当性和价值进行了很多论述,国外也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几千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郑鹏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客服个前瞻性探讨,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年第期。美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冯克利魏志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三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公法文化以及法的工具论的影响,使人们直对公法私人实施存在着很大的疑虑性。前些年人们对于王海打假的争论,正是这种疑虑的表现,各地法院对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谨慎处理也正是这种疑虑的表现。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助于实现法的目标......”。
7、“.....更多的是威慑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设立责任制度使人们感觉到违法成本要远大于自己的违法收益,从而使人们不敢去违法,不愿去违法,这也是制定法律的初衷。例如,反垄断法在总则的第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制定本法。其次,法律的实施和法律责任制度的实现也需要成本,这里面包括违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因此,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考虑,理想的法律设计应是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但是反垄断法在设计违法责任方面,违法责任明显偏低,没有起到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这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违法者的财产责任过轻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处于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例如,在年的诉英特尔垄断案中,虽然英特尔和达成了全面的和解协议,但是欧盟竞争委员会依然对英特尔开出了亿美元的罚金美国更是早就建立了反垄断民事赔偿的三倍赔偿制度......”。
8、“.....我国对于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比较偏低。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反垄断法的第条就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因垄断行为获得的天价收益相比,简直就是九牛毛,因此这对违法的垄断经营者而言,几乎感觉不到肉疼。再以民事责任为例,民事责任实施的效果除了对受害者进行及时的补偿外,更重要的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规定了反垄断的民事赔偿制度,我国民事赔偿最重的就是侵权责任法第条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关系。法律主体分别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和接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9、“.....因此,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原告是不能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就会使原告可能因诉讼投入远大于因诉讼而获得的赔偿而不愿提起诉讼,被告也会因自己民事责任过轻而肆无忌惮,反垄断法也会因此丧失其威慑作用。缺少对企业高管人员因垄断行为所承担的法律惩处企业的高管人员是企业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也是垄断行为的主要获益者。因此,各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大都制定了对企业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惩罚制度。例如美国就规定,如果个企业违反了谢尔曼法,那么企业的主管人员或主要责任人员就必须要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对个人的罚款和刑事监禁。日本在禁止垄断法也列举的种罪名中,除不公正交易方法和自然垄断外,其他行为,都规定了刑事责任,行为人旦违法就可能面临者最高刑期为三年的徒刑或最高金额为万日元的罚金。在此后对禁止垄断法的修订中又大幅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课征金幅度和强化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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