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衡平法上承认双重所有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财产为信托财产,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债权人为受益人。破产受托人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对破产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法律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树立和维护信用制度的权威。大陆法系代理说使得破产管理人丧失了中立地位,职务说存在系列理论矛盾,破产财团代表说的理论基础认可可能性不高,而英美法破产受托人说可作为确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依据。将信托关系说引入破产法符合破产管理人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将法院作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而破产债权人为受益人。信托关系说具有定的合理性,符合破产法多重价值立法目标,解决各学说说建立在承认破产财团为法律主体基础之上......”。
2、“.....抛弃以人为本的主体制度,建立物的法律人格制度十分困难,因此,破产财团代表说很难被法律所认可。而信托关系说可以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在信托关系中,破产财产仍然是权利的客体,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成为信托财产,脱离破产人控制,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根据特定的信托目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债权人作为受益人享有权益。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个方面,对内方面对外方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张军论个人信用与自然人破产立法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康晓磊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法学论坛,学位论文类李志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作者简介王文娟,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职务说是同代理说相对立的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并非私法的清算关系,重在强调强制执行机关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公法关系......”。
3、“.....如果破产管理人管理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原稿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第,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拟制的财团人格化,将破产财团这客体拟制为法律主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同时破产清算组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职务说评析职务说存在定的优点,它承认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不同于代理说中破产管理人的从属性质。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定缺陷。第,破产管理人虽由法院指定或选任,但其不能等同于法院的执行机构,破产管理人只在破产程序中根据破产法规定履行定职责。第,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可以来讲,是通过详细而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树立和维护信用制度的权威。大陆法系代理说使得破产管理人丧失了中立地位,职务说存在系列理论矛盾,破产财团代表说的理论基础认可可能性不高......”。
4、“.....将信托关系说引入破产法符合破产管理人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将法院作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而破产债权人为受益人。信托关系说具有定的合理性,符合破产法多重构说。该说根据是现行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系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我国破产法只用了破产财产的概念而非破产财团,破产财团设立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不可能实现,因此清算组只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第,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破产管理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破产人。第,清算法人机关说。企业破产后,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第,双重地位说。该说认系说更为合理。破产财团代表说建立在承认破产财团为法律主体基础之上......”。
5、“.....抛弃以人为本的主体制度,建立物的法律人格制度十分困难,因此,破产财团代表说很难被法律所认可。而信托关系说可以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在信托关系中,破产财产仍然是权利的客体,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成为信托财产,脱离破产人控制,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根据特定的信托目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债权人作为受益人享有权益。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清算组只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第,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破产管理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破产人。第,清算法人机关说。企业破产后,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第,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第,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拟制的财团人格化,将破产财团这客体拟制为法律主体......”。
6、“.....同时破产清算组成个方面,对内方面对外方面对债权人方面以及其他。信托制度在英美法上是比较发达的财产制度。在信托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将信托制度引入到破产法中,则可使破产程序中各方权责明确,破产财产由受托人即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人法院和受益人债权人享有监督权,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以达到破产目的。结语破产立法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具体的破产受托人说评析大陆法系理论对破产财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的说明和争议,无非是想从理论上对破产财产管理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行为作出致的说明,但无论哪种说明均有侧面的说服力,但却有其不足。这也从定意义上看出概念法学在灵活性上远远不如英美法。英美衡平法上承认双重所有权......”。
7、“.....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财产为信托财产,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债权人为受益人。破产受托人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对破产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于法院的执行机构,破产管理人只在破产程序中根据破产法规定履行定职责。第,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如果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执行公务,则无异于承认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第,职务说难以解释破产管理人些管理行为的属性以及行为后果承担。破产财团代表说评析在破产财团代表说下,破产财产完全脱离于破产人和债务人,将破产财产在法律上拟制为破产财团,而在该拟制基础上,又将破产管理人拟制成破产财团的代表人。该说在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代理说和财团的利益,合理管理破产财团的财产,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当然,破产财团代表说也有定缺陷第,该说的理论基础是将破产财产在法律上拟制为破产财团......”。
8、“.....其实现可能性值得怀疑。第,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则其应以破产财团的名义处理破产事务,履行职责,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破产管理人始终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该说与立法和司法现状不符。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是其长期独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专业化特征的外部体现,是实现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条件。破价值立法目标,解决各学说的理论矛盾,使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履行破产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达到破产目的。参考文献著作类刘贺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小炜,尹正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王欣新破产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欣新,尹正友破产法论坛北京法律出版社,谢俊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论文期刊类张军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武汉大学个方面......”。
9、“.....信托制度在英美法上是比较发达的财产制度。在信托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将信托制度引入到破产法中,则可使破产程序中各方权责明确,破产财产由受托人即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人法院和受益人债权人享有监督权,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以达到破产目的。结语破产立法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具体的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第,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拟制的财团人格化,将破产财团这客体拟制为法律主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同时破产清算组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职务说评析职务说存在定的优点,它承认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不同于代理说中破产管理人的从属性质。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定缺陷。第,破产管理人虽由法院指定或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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