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技术就无法发展,数据产品将不能被开发。鉴于此,明确权利内容进行权利界定极行分析利用个人数据。在个人数据进行合法的匿名化处理后,无须得到自然人的同意即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使用。第,数据企业有权处分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但对于个人数据则必须得到自然人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第,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在遭受他人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在确定损害赔偿责加以保护,将侵害数据企业数据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实际上等于将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降格为种受法律保护的纯粹经济利益,只能在受侵害时才可救济,保护强度和力度显然不足。为了更好地鼓励数据企业收集存储和利用数据,促进数据的流动,应明确规定数据企业的数据同意他人收集存储或转让个人数据,而在他人未经同意而收集个人数据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其次......”。
2、“.....即自然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个人数据并在该数据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时候有权要求更正。最后,在侵害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进而导致自然人其他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数据企业对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原稿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了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权利问题。当然,作为无形物的数据,也受到代码或技术规则的控制,需要通过电脑终端或存储介质而存在及转让,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他人的窃取。然而,数据的此种特性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法将之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加以支配和控制。而就数据能否作为民了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权利问题。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原稿。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民事权利与保护自然人个人数据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应是确定的利益。换言之,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利益必须是具有定社会可识别性的,这意味着该利益是稳定持续的......”。
3、“.....自然人个人数据权利本身的内容既非自然和利用,该行为既不会为获取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也不会损害被复制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只有数据被信息化呈现,关于数据归属的争议才会产生或者说资源的稀缺性才会出现,进而才有必要讨论数据应否被私人控制以及公共执法机构对该数据上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因此,讨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民事权利,当然就是在讨论自或涉及人格利益,就是因为包含着个人信息。没有个人信息的数据不是个人数据,而只是以进制代码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对于收集与使用这些数据的人没有意义,法律上自然无须也无法对其加以规范调整。任何民事主体如果仅仅获取或复制进制代码的数据而未能在信息的意义上加以呈现和利用,该行为既不会为获取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也其作为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本人认为,为了既能保护个人的民事权益,又可以促进数据的流动与利用,数据应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4、“.....防止出现因数据泄露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还能有效避免在日常生活中为获得网络服务满足对数据产品的使用需求而付出的额外成本。是对会损害被复制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只有数据被信息化呈现,关于数据归属的争议才会产生或者说资源的稀缺性才会出现,进而才有必要讨论数据应否被私人控制以及公共执法机构对该数据上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因此,讨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民事权利,当然就是在讨论自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方面,日益数字化的社会生活,使每个人都成了数据的来源主体。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倘若不能充分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就很容易出现侵害个人人格权财产权的问题。另方面,由于个人数据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若无法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利用,数据技术就无法发展,数据产品将不能被开发。鉴于此,明确权利内容进行权利界定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原稿。总之......”。
5、“.....排他性产权的确立是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的必要条件。因此,数据权利化作为数据交易的前提,是通过数据交易进步实现数据开放和共享的现实所需,其必要性需予以承认。关键词大数据数据权利数据保护个人数据数据企业引生活中为获得网络服务满足对数据产品的使用需求而付出的额外成本。是对于数据从业者来说,尤其是数据企业,如其对于自己收集存储的数据无法垄断控制,那么他们将无动力进行投资,去收集存储以及利用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海量数据,更不可能研发更多的数据产品,数据产业的发展与大数据时代也就无从谈起。方面,日益数字化的社会对个人数据的隐私利益,也非从个人数据交易获得的经济利益,而是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被他人收集存储转让和使用的过程中所自主决定的利益。若在法律上不能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利益,就无法筑起道保护保护自然人数据信息的权利屏障......”。
6、“.....要求停止侵害的效力,即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会损害被复制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只有数据被信息化呈现,关于数据归属的争议才会产生或者说资源的稀缺性才会出现,进而才有必要讨论数据应否被私人控制以及公共执法机构对该数据上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因此,讨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民事权利,当然就是在讨论自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了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权利问题。当然,作为无形物的数据,也受到代码或技术规则的控制,需要通过电脑终端或存储介质而存在及转让,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他人的窃取。然而,数据的此种特性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法将之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加以支配和控制。而就数据能否作为民是信息的形式。就个人数据而言,其之所以具有经济利益或涉及人格利益,就是因为包含着个人信息。没有个人信息的数据不是个人数据......”。
7、“.....对于收集与使用这些数据的人没有意义,法律上自然无须也无法对其加以规范调整。任何民事主体如果仅仅获取或复制进制代码的数据而未能在信息的意义上加以呈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原稿言大数据是这个时代最为鲜明的标签之,数据成了最重要的资源。大数据之大在于所利用数据是海量的,所追求的目标是全本数据而非样本数据。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几乎所有的活动都可以被数字化,当然也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引发了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原稿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了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权利问题。当然,作为无形物的数据,也受到代码或技术规则的控制,需要通过电脑终端或存储介质而存在及转让,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他人的窃取。然而,数据的此种特性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法将之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加以支配和控制......”。
8、“.....数据成了最重要的资源。大数据之大在于所利用数据是海量的,所追求的目标是全本数据而非样本数据。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几乎所有的活动都可以被数字化,当然也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引发了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进数据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无论是立法者还是研究者,在讨论个人数据权利配臵时,都应注意协调多方的利益关系。唯有兼顾,才能构建有效的保护机制。参考文献李焱大数据交易中关村新万亿盛宴投资北京,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屈平揭秘大数据买卖在中国活,使每个人都成了数据的来源主体。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倘若不能充分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就很容易出现侵害个人人格权财产权的问题。另方面,由于个人数据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若无法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利用......”。
9、“.....数据产品将不能被开发。鉴于此,明确权利内容进行权利界定极为迫切。关键词大数据数会损害被复制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只有数据被信息化呈现,关于数据归属的争议才会产生或者说资源的稀缺性才会出现,进而才有必要讨论数据应否被私人控制以及公共执法机构对该数据上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因此,讨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民事权利,当然就是在讨论自然人对于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包含权利客体的问题,关键不在于数据的自身的特性,而在于法律是否有必要将其作为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本人认为,为了既能保护个人的民事权益,又可以促进数据的流动与利用,数据应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原因如下是这可使自然人有权控制个人数据,防止出现因数据泄露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还能有效避免在日常和利用,该行为既不会为获取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也不会损害被复制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只有数据被信息化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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